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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案由包括哪些

一.原物归还案件开庭前准备什么?

原物返还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准备该物品所有权的证明和上诉事实成立的证明。

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一方的当事人,他应当首先证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即对争议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 证明对该物品拥有所有权、有占有权等的。 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也不能证明对该物有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通常根据被告占有外观上物的事实进行有利于被告的审判。

二.确定该事件原因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事由时,应当注意原物返还与财产返还不完全相同。 原物返还是指物的返还,财产返还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形态包括物和权利两方面。 因此,归还财产的范围必须大于归还原物的范围。 原物返还是指物质形态向物品的返还。

三.原物返还纠纷诉讼管辖

原物返还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不动产返还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动产返还纠纷,基于当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规定处理;以不正当利益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区管辖的规定处理。

四.原物返还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这种诉讼是指要求归还原属于被告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诉讼。 在许多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一方的当事人,即原告承担。 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理论都不承认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来看,物品的占有人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处于有利地位。

原物返还纠纷应当在开庭前做好证据的收集准备,开庭时按时到庭。 纠纷案件不会因为原物被返还而撤销原诉讼,只要原告准备的证据充分,领事理由证明存在,法院就受理,根据存在的证据做出公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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