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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刑事案件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务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审查,因此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那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么呢? 那么,接下来编辑将介绍详细的知识。

一、在我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如何判决?

释义

本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营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引渡,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营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狗有违法行为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放字[1999]2号) )。

二.渎职犯罪案件

(十)不就私人舞弊移交刑事案件(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私情、伪造资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不依法移交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律案件的;

二、三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不一次性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三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转让的;

4、以刑罚代刑,放任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阻碍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资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只有行政执法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引渡,且情节严重。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 从学理上讲,本罪不属于犯罪。

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 是对以罚代理刑罚行为的制约。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应当移交审查的刑事案件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首先,小编在此要提醒大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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