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追索权的票据辩护人的范围主要是什么?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以下人士不得被任命为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的人
(二)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工作人员;
(五)我院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二.附追索权的票据
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也称为第二顺序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上记载的受益人和最后被背书的人外,还可能是垫付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三、行使追索权的效果是:
清偿票据债务的消灭;
追索人和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
追索权的行使。
在行使追索权的过程中,相关人员一定会聘请辩护人。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词等与票据的追索权和其他纠纷没有直接关系,但如果想知道追索权的辩护理由,就不知道当事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具体理由,不能提供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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