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进行居住监视的依据具体有哪些
(一)指定居住监控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实行; 在住所没有固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 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行为犯罪,特别是严重猥亵犯罪,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 但不得在拘留所、专门办公场所执行。 ”
因此,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涉嫌法定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所二、三种,妨碍侦查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固定住所是指被监控的居民在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所。
(二)监测居住期间起居、休息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08条第二款,指定居住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测和管理; (三)确保安全。
(三)居住监控期间律师会见时办案人员在场问题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辩护人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时不被监听。 第五款、辩护人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检察院为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要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强制措施。 具体可以对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居住监视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哺乳的自己婴儿的女性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
(四)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需要处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又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
居住状况监测只要相关当事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就可以合理处理,但实际问题可能存在法律依据纠纷,需要积极实践相关规定。 这样,维护自身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但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程序的合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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