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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是什么罪名

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安全,我国规定了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我国公民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向国外其他单位提供军事秘密。 只有国家强大,人民生活才能更幸福,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为国外窃取军事秘密罪的罪犯。 那为国外窃取军事秘密的罪是什么? 一起用以下文章理解吧。

一.为国外窃取军事秘密罪是什么?

盗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文件、资料、实物。 根据刑法第43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为国外窃取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秘密安全和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随着西方敌对势力加强对我国的逆行颠覆渗透活动,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日益激烈,国外势力随时试图掌握我的军事秘密。 加强军事秘密保护,严防军事秘密被境外机关、组织、人员知悉,不仅是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涉及国防安全。 军事秘密一旦被境外机关、组织、人员知悉,不仅军事秘密安全受到直接威胁,而且严重危害国防安全。 所以本罪侵犯了双重客体。 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已经规定为国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是为国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侵害对象是军事秘密安全和国防安全,犯罪主体是军人,犯罪主体是军事秘密

2、客观要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窃取军事秘密,是行为人采取其认为不为人知的秘密方法,暗中窃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是行为人在国外、机构、组织人员的引诱、指派下,为他们收集、侦察、打听军事秘密的行为; 提供军事秘密是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各种方式,将自己掌握的军事秘密传达给国外机关、组织、人员的行为。 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收集我国全部信息的具有外国国籍的人。 无论该外国人的职业、地位、身份如何,行为人实施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的,构成本罪。 收买军事秘密是军事人员以金钱财物为交换形式,从他人那里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非法提供”,是指在对外交流和活动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事先批准,向境外机关、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事项。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外交流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方法要求提供国家秘密的,可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并以一定形式使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后,提供给对方因此,违反上述规定,未经事先依法批准,擅自向境外机关、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违法提供。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构成本罪,不需要同时具备偷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三种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各犯罪手段可以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两种以上犯罪手段的,如窃取并非法提供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规定一项从国外窃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军人。 他们从自身职责性质上,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论其是重要的军事秘密还是一般军事秘密,是文件、资料、实物,还是有关军事秘密的信息、资料,都构成本罪。 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

4、主观要求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为国外机关、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会导致危害军事秘密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无论是为了危害国防安全,还是为了实现其他个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 但行为人应当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境外机关、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还是向境外机关、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一些特殊岗位上的人,如军人,有机会接触我国军事机密,因此很容易实施这一犯罪。 为境外机构窃取我国军事秘密可以对我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无论其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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