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要件和内容

近年来,有关非法传销活动的报道见诸多家媒体,这些传销活动欺骗了组织严密、层次清晰、分工明确、不劳而获、一夜暴富心理的受害者,给大佬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严重损害。 作为非法传销的组织领导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包含着什么样的要件呢?

一.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的含义

组织、指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参与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分层,直接或间接以发展商人数为报酬或回报依据,使参与者继续发展,获取财务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和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并不是所有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区分传销罪和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在直销行为中发生夸大、误导直销员收入、产品效益等行为的,应当由直销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不应当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要结合传销相关金额、传销发展人数、传销使用手段、传销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三.对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

1、邮购开始时,实施邮购形式确定、商品购买、规则制定、离线发展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 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如讲课、激励、胁迫、劝诱、胁迫他人参与等都是组织、领导。

2、“组织”行为应当限制性解释。 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立的组织体系,具有独立的成本核算。 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者公司股东,其他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对待。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调配、传销组织行为的人。 不仅是第一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核心作用的高管也要认定为带头人,带头人身份的认定要从管理责任范围、营销网络中的水平、涉案金额三个方面考虑,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方面,组织行为是在传销组织建立过程中制定形式、规则、欺诈程序的发起人、合伙人或股东;另一方面,领导行为是领导组织人员具体安排、实施传销活动的人员,与组织者不一致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