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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期间强奸怎么认定

刑法中有犯罪行为的竞争,也有数罪并罚的情况。 一种行为触犯多种犯罪,认定可能不同,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绑架中的强奸怎么认定呢? 找律师编辑,以下为大家做一个浅显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绑架期间强奸如何认定

首先,绑架他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根据绑架罪进行反驳。

最后,绑架行为和强奸行为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强奸行为并不能被绑架行为所包容,所以不能以单罪论处,而是数罪并罚。

二.绑架罪的犯罪形态

(一)绑架罪既遂、未遂和中止

既遂是指某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实践中既有人认为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实际上应以是否获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作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 评价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机理性分析。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以绑架行为是否实际控制被害人并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为准,行为只实施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了人质的人身小王因赌博丢了钱,想绑架孩子小a,一天上午把小a绑在一个乡下的旧房里,要求小a的父亲寄5万元钱。 后来看到a请求,国王让孩子逃跑了。 此案犯罪形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王某的量刑,也有人主张绑架既遂、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这种偏差源于对绑架罪既遂标准的不同理解。 显然,王某在实施绑架行为后,已自动放弃继续胁迫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非法状态,因此应当中止犯罪。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犯罪数量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实施绑架犯罪中犯有其他犯罪的,另一种是在实施有组织犯罪中犯有绑架犯罪的。 本文只讨论第一种情况。 据了解,绑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犯罪行为人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时还涉及生命和健康权。

1、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中,不仅非法劫持人质剥夺人身自由权,有时还会导致受害者重伤和死亡后果的发生。 是否否认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不应该以数罪和惩罚来处理。 行为人因绑架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发生并非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有时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既不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两个独立的犯意,也不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想象竞合犯。 即行为人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重伤或者死亡”。 结果,触犯一些不同的罪,是想象中的数罪,而不是实质数罪。 要选择重罪定罪,以绑架罪量刑惩治罪犯。 重伤或者死亡是作为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因此,作为包容犯,可以从重处罚开始。

2、劫持人质同时抢劫财物。 在这一点上理论界分歧很大。 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后,同时抢劫了b身上的人民币3000元。 某法院因绑架罪情节受到重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对此,笔者有异议。 理由是: (1)从主观目的的内容来看,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为了索要财物,在被害人没有抢劫财物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在看到被害人财物后,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现金3000元,这与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有关)2)刑法没有规定绑架罪和抢劫罪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 )3)未满14岁的年龄段犯绑架罪的,一般情节没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犯抢劫罪解决这一责任或者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必须界定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3、劫持人质后抢劫财物。 绑架杀人已确定为绑架罪,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抢劫财物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量刑情节考虑? 还是独立罪? 笔者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抢钱是出于两种犯意和两种行为,结果触犯两种罪的,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

有几种罪名可以根据犯罪行为和意图区分违规,还是要根据实际案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绑架中又强奸的是两种犯意和两种行为,违反两种罪的,要数罪并罚。 所以,处理这些案例是有疑问的。 小编建议去律师网站找专业的律师服务。 这是很有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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