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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

尽管我们正处于和平友好的时代,社会上仍存在一些负面能量,在黑暗中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安全。 例如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这类犯罪非常恶劣。 我国也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以下小编介绍了参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如何惩处的问题。

一.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领导参加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原则上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除非组织、领导或者参加该组织要求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发生犯罪后果。

三.参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惩处?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与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的处理理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未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经诈骗、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由。

在较重处罚事由之前引用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将从重处罚。 ’这是本罪较重的处罚事由。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应具有哪些特征:

(一)形成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有组织地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放任国家工作人员庇护,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控制或者严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

黑社会组织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作为“保护伞”发挥作用。 即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违法保护,是否不影响黑社会组织的认定。 对同时具备《解释》规定的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的案件,要依法严惩,体现“快打”的立法精神。 同时,对确实存在“雨伞”的案件,也要坚决查到底,绝不姑息。

通过以上详细介绍,关于参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惩治的规定更加明确。 同时,对黑社会这一概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始于重罚,我们都应该以身作则,远离邪恶,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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