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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随着信用卡手续简单,申请门槛低,它在各个领域的经贸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是由于很多人不知道信用卡的使用规律,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 其中最常见的是信用卡透支问题,有时只是不小心引起了信用卡透支。 那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辩护词是什么呢?

一.当事人透支行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审查当事人是否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核持卡人信用记录及无法还款原因。 持卡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持续还款行为且信用良好,但失业、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短期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无法偿还,未继续透支,且能提供合理线索证明当时经济状况

2、审查持卡人未及时还款的原因。 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借款金额和还款方式有合理异议,无不还债意愿的,与发卡银行保持正常、顺畅的联系,积极与发卡银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3、审核透支款项是否因注册持卡人引起,以及透支后的行为表现。 注册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约定偿还信用卡欠款,注册持卡人履行向用人单位及时通知银行催收情况义务的,不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但注册持卡人与使用者共谋或者知道使用者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4、审查持卡人的其他情况,证明持卡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审查发卡银行催收情况

审查两次催款是否为有效催款,两次催款间隔是否在一个月以上。 有效催收的前提是持卡人违反信用卡协议,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使用信用卡后不还债。 持卡人不违反与信用卡管理机构的最低还款额约定,估计还款额已达到最低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已归还以及持卡人还款逾期后,发卡银行无异议,承认其还款行为的,持卡人同意信用卡合同内容银行催收行为不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有效催收。

三.审查恶意透支额

恶意透支未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为其辩护无罪。 恶意透支额是指发卡银行收到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持卡人拒绝归还的本金金额或尚未归还的本金金额。 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发卡银行经两次催收3个月后公安机关立案前,持卡人返还部分借款的,其返还金额不计入恶意透支的犯罪金额。 即恶意透支额=公安机关立案前参与的信用卡实际消费额(含取现额) (实际还款额)。 分期付款透支的,案发时未到期的透支额一般不计入恶意透支犯罪额。 但持卡人分期付款时,发卡银行已经履行了足够的注意义务,若持卡人发生逾期或其他条件复合,银行有权终止分期合同,对所有余额进行催收,则通过全部未偿还本金认定犯罪金额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小编整理的就这些了。 因一时疏忽或者疏于信用卡管理而恶意透支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正当证据证明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另外,透支金额在银行催收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辩解的内容进行自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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