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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随着受贿腐败案件的频发,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受贿罪的定义和内容。 对受贿罪有一定了解,但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不特别了解。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利或影响力形成的便利条件牟利。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解释,请律师小编整理相关资料。

一.利用影响力界定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该国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产方面大同小异,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受贿的形态,但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定为独立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4]受贿罪即可。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受贿罪论处。 从上述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除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种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十分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给委托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产,在委托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着调解作用,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调解受贿形式的主体直接是国家工作人员自身。

)2)客观上不同

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首先是利用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贿赂。 而斡旋受贿形式则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受贿。 也就是说,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是该国工作人员。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该国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利用该国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或者该国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委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解释的资料。 一般来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与国家机关相关人员无论是否离职的关系密切的人,他们利用这种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获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遵纪守法。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咨询律师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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