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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的安全罪包括哪些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点是什么?

1、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国家主权是国家有权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管理自己的国家。 这一权力是国家自身固有的最高权力,也是国际事务中的独立权力。 他是分割国家领土完整、国家政治稳定、国家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侵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安全,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2、客观上有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即行为人与外国勾结,或者与国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勾结,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充当叛徒、内奸,达到内外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实施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不构成背叛国家罪,但他们可以成为背叛国家罪的共犯。 一般来说,构成背叛国家罪的是具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权力的人,在特定情况下,普通身份公民也可以成为背叛国家罪的主体。

4、实施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背叛国家罪。 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后果,并希望其发生。

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规定:“与国外机关、组织、个人串通,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罪,依照各条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罪名具体是分裂国家罪、煽动国家分裂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动罪、煽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依照刑法规定犯上述各项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上限范围内处罚。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在法律上明确确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相关情况,但具体处罚应当根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事实认定,一般涉及多种犯罪种类的认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判决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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