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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内部交易的主体是

内部交易近年来在市场上十分普遍,内部交易一方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各相关其他主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什么是内幕交易? 什么是内部信息? 内部交易的实施主体是谁? 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在法律上是如何规范的? 这一系列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1、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交易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证券交易建议的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对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内幕信息有两大特点:重要性和不公开性。

(1)重要性。 重要性是指,如果这一被忽视的事实公开后,很可能被理智的投资者视为改变了自己所持信息的性质,必须确认这些事实是重要的。 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发行人资产发生重大损失等情况为内幕信息,投资者一旦知悉,应当仔细研究,重新评估发行证券的企业、公司的价值,确定资金新的投资方向。

)2)非公开性。 也就是说,这些重要信息和资料尚未公开,不为许多投资者所熟知,也未用于证券买卖。 一般来说,股价受到信息通知的影响而变动,但很快稳定的情况下,其稳定时间可以认为是该信息被公开的时间。 一般认为内部交易的本质是抓住内部信息公开前后的时间差而获利,制定内部信息自我公开的时间很重要。 因为这关系到内幕交易罪犯罪时间的认定。

2、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包括那些人

内幕信息是指持有发行人证券,或者在与发行人、发行人关系密切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作为其会员的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的员工、专业顾问而行使的内幕信息这些措施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和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获得接触或者内幕信息的人

)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投资顾问等专家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发行人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 包括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发行人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工商、税务等经济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等

)4)因本人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工作联系,可能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如新闻记者、编辑、电台个性和印刷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同意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任何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按照法定职责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3、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在于法律规范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估或者熟悉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机构,非法获取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

通过以上小编的详细解答,相信此时大家已经知道内幕交易的实施主体是谁了。 基于内幕交易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这里的解释非常有限。 具体来说,如果有很多复杂、专业、内幕交易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师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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