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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涉嫌严重违法!医生变“屠夫”、每月还有灰色收入?中纪委发文

“北协和、南湘雅”这句话,大家听过吗?

这句话来自医学界,指的是北方和南方两家顶尖的医院。“北协和”是指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南湘雅”是指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湘雅医院。

然而,最近湘雅二院竟然因为负面信息引发网友关注。

天眼妹在某乎看到,有网友爆料称湘雅二院的刘翔峰副主任存在医疗作风问题。

“不管你是不是肿瘤,一律按照肿瘤处理”;

“明明只需要化验,结果刘翔峰给人把胰腺、脾脏都切开”;

“找不到梗阻段,就把正常肠管切下来给家属看”……

“每月数以十万计的灰色收入”、“使用其他病人的结石、血液来冒充自己手术病人的”……

事情发生后,湘雅二院发布《关于网传我院刘翔峰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说明中提到,“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经医院研究,决定免去刘翔峰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职务,停止其处方权及手术权限。医院将对刘翔峰有关问题线索展开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然而,社交平台上网友关于此事的讨论并未因此停止。

天眼妹查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现有259条涉诉关系,其中湘雅二院为被告身份的占81.5%。

这些诉讼中,有146条的主要案由均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天眼妹在《侠客岛》公众号中看到:据媒体报道,此前刘翔峰就曾被举报,可一直无惊无险,甚至步步晋升。哪怕因在患者甲状腺中埋入21颗放射性粒子被投诉,也仅被收回2个月的处方权。

据《凤凰周刊》报道,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张某,平时以务农为生,因大便经常便血到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过检查,医生怀疑是肠癌。

因此一家人带其来到省会城市长沙,托亲戚的关系才住进了湘雅二院的急诊病房,成为刘翔峰的病人,被确诊为直肠癌中期。刘翔峰还告知张某妻子,其丈夫的病情很严重,需要在做肿瘤切除手术的时候,做大便改道。

张某的大女儿在上海上班,从事的也是医疗行业,根据张某肠镜的检测结果,其女医疗系统的朋友表示“肿瘤所在的位置离肛门较远,没有必要做大便改道”。改了就回不来了。

但刘翔峰对此却很强硬,“我是医生还是你是医生,听你的还是听我的?如果不做就不要在这里治了。”已经52岁的张某最终在刘翔峰的治疗下切除了肿瘤,进行了大便改道,肛门被缝闭。

张某妻子表示,术后刘翔峰还称需要购买营养粉帮助恢复,“一包497元,不能报销,需要自费。由刘翔峰开了单子,去(住院部)二楼一个单独的房间购买。”据张某妻子统计,整个住院期间,除了治疗费十几万元,蛋白粉购买就花了6000多元,而且出院前刘翔峰又让他们买蛋白粉。

如今,张某家人在网上查询,才发现已有多篇举报帖称有类似情况。天眼妹看到网友爆料的图片产品名为唯源肽,是一种强化肽营养粉固体饮料。

天眼查显示,唯源肽为山西亚宝营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该公司年报信息显示,其2021年参保人数仅为1人。

天眼妹还在湘雅二院关联法律诉讼中看到,有判决书显示,2016年该院曾为毛某敏实施“机器人辅助下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毛某敏出现不良反应,抢救无效后死亡。最终,法院认定湘雅二医院对毛某敏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其过错的诊疗行为与病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一则判决文书还显示,湘雅二医院曾为患者陈某华实施巨脾切除手术,术前认为其有手术指征,无明显手术禁忌,但术后患者出现“血压下降至休克血压、心率增快、下腹腹穿出血性腹水”等症状,采取治疗措施后症状仍持续,最终不幸去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存在多项过失。

8月26日消息,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发布《情况通报》,通报显示“经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涉嫌严重违法。湖南省卫生健康委、中南大学已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目前,刘翔峰正接受长沙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8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了一篇标题为《今日锐评|坚决维护医疗领域风清气正》的文章。

文章指出:

一直以来,广大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医护人员恪尽职守、救死扶伤,特别这两年多来无数白衣天使奋战在抗击新冠肺炎一线,不怕苦、不怕死,无惧病毒、逆流而上,大家有目共睹、深受感动。

倘若有个别医生初心迷失,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甚至故意夸大病情,将病人视为敛财工具,这不是救人而是害命,是对患者的身心伤害,是对人性的背弃,是对医生这一职业的极大玷污,性质恶劣。

这也正是天眼妹想说的,如果将病人视为敛财工具,这不是救人而是害命,更是对医生这一职业的玷污。

论医疗事故罪的认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是否担责?

医疗纠纷案件中,不少人尤其医方误以为“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是否担责?”

实践中不少人尤其医方误以为“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不等于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医方对患者受损是否担责,是要根据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受损害结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进行判断。如下述案例:“医疗纠纷虽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术后愈合不良等具有因果关系,A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案例参考:刘某诉A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9年某月某日刘某因不慎摔伤造成左踝关节及距骨骨折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隔天A医院对刘某实施了开放内固定手术,术后伤口不愈合,A医院遂对刘某再次进行了手术。二次术后伤口仍未愈合,刘某遂到B医院进行了骨融合手术和康复治疗。刘某认为A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当使其损伤部位不能愈合导致加重。故刘某将A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经当地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A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内踝部骨折内固定物未选择最理想类型,围手术期血糖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或不足,上述过错或不足与刘某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存在因果关系,延长了刘某的治疗期限,增加了刘某的医疗费用,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2、刘某左侧踝部多发骨折行关节融合术后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为6个月、营养期为6个月。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刘某因疾病到被告医院进行治疗,被告在治疗过程中,由于手术时机选择不当,内踝部骨折内固定物未选择最理想类型,围手术期血糖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或不足,上述过错或不足与原告术后伤口愈合不良存在因果关系,延长了原告的治疗期限,增加了原告的医疗费用,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院酌定A医院对刘某的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A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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