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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定义

医疗事故罪定义,《刑法》医疗事故罪:孕妇术后流产双胞胎 家属索赔百万

#孕妇术后流产双胞胎 家属索赔百万#

2019年,四川宜宾市江安县,肖女士怀上双胞胎,对此家人们十分高兴,满怀期待地等待着双胞胎的降临,可在第24孕周时被诊断为疑似双胎输血综合征。

在前往成都治疗前,肖女士因腹痛排尿不畅,被江安县人民医院泌尿科施行右侧输尿管支架置入术。肖女士的家人在肖女士做手术时再三询问医生手术是否会对胎儿造成影响,所有被询问的医生均表示不会对胎儿造成任何风险,听医生这样说,肖女士的家人们也就放心接受了手术。可在手术约34小时后,肖女士的双胞胎流产,一家人的愿望就此破灭。

对此,肖女士及其家人认为医院应当对此负责,但医院却认为责任并不在院方。肖女士一家将院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50余万元。最终法院确认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本案而言,院方并非出于故意造成肖女士流产的,所以最终法院判决院方赔偿肖女士54663.30元。

对于本案,讨论的焦点应该是肖女士流产的胎儿到底是不是人,如果流产的胎儿不是人的话,那医院的行为则是对肖女士的伤害,但若流产的胎儿被认定为法律上认可的人的话,那本案就不是医院赔偿对肖女士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那么简单了,这起纠纷将会转变成对胎儿死亡的侵权纠纷。肖女士一家获得的赔偿也应当是肖女士所主张的150余万元。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没有将流产的胎儿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之所以这样认定也是从医学上考虑,当时肖女士流产时,胎儿只有6个月一般确实难以存活,再加上当时肖女士及其家人并没有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胎儿在娩出时是活的以及医院的医生并没有履行救治的责任。

没有为人母可能永远无法体会肖女士在得知自己满心期待的孩子死去的痛苦,这个经历也将会永远成为肖女士一家永远的痛,希望肖女士一家能够从这场悲剧中走出来,生活还要继续,我们相信那对没能陪伴你们走下去的小天使也希望他们的爸爸妈妈能够开开心心的。对这件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学点法律避避坑#

医疗事故罪定义,上海教卫这十年:教育现代化目标初步达成,医疗资源布局更均衡

9月22日13:30,上海市政府举行“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党委专题系列第三场新闻发布会——教卫工作党委专场,邀请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书记沈炜,市教卫工作党委副书记、市教委主任王平,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主任邬惊雷出席,围绕“推动教卫事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创造高品质生活”主题,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教卫事业改革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沈炜表示,教育和医疗卫生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办好教卫事业,事关党的宗旨全面落实、事关改革发展成果均衡共享。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教卫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形成了关于教育和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为办好教卫事业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教卫系统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初心和“守护人民生命健康”的崇高使命,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幼有善育、学有优教、病有良医”的美好期待,砥砺奋进、开拓创新,推动教卫事业实现了更高质量发展。

一、高质量党建引领教卫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教卫系统现有党组织1.02万余个,党员19.78万人,始终坚持党对教卫事业的全面领导,守牢办学治校、办医治院方向。

一是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启动推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更加科学规范。

二是围绕“守护人民健康”,推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党建与医教研业务融合。

三是围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党务业务双结合、立德树人和教学科研双促进,高校“双带头人”专任教师党支部书记配备率已达97.3%。

四是围绕实施党建质量提升工程,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入选全国高校党建工作示范高校4所、标杆院系18个、样板支部104个、“双带头人”党支部书记工作室13个、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1个。

二、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初步达成

上海现有普通学校3432所,较2012年增加245所;大中小幼在校生301.06万人,增加45.1万人;专任教师23.27万人,增加5.15万人。围绕办好人民满意、一流水平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争当全国教改探路者,推动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已总体达成《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确定的教育事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主要指标。

一是教育公平扎实保障。以大中小幼一体化促进学生五育融合,构建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实施面向人人的艺术普及教育和“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大学体育个性化”体育课改,中小学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艺术素养不断提升,儿童少年近视率实现下降。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均接近100%,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比例接近50%。近90%学前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教师配置与收入、生均经费投入等标准全市统一。教育资源持续向城乡接合部等薄弱地区、郊区农村学校和薄弱初中等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薄弱环节倾斜。

二是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连续参加国际学生评估项目(PISA)和教师教学国际调查(TALIS),展示了优质均衡的基础教育发展水平。15所高校、64个学科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本科在校生由35.9万人增至40.6万人,研究生在校生由12.7万人增至23.33万人,硕士生增加86.9%、博士生增加72.2%。重点产业人才供给能力明显提升。教书育人典型持续涌现,于漪、谢小双、王培坚、应彩云、封莉容、周美琴等老师获评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于漪老师获全国基础教育唯一的“人民教育家”国家称号,钟扬老师、吴蓉瑾老师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汪品先老师被中宣部授予“全国道德模范”称号。教育对外开放提质增效,上海纽约大学、上海温哥华电影学院、上海洛桑酒店管理学院等优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继落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师教育中心成功创建,国际戏剧协会总部迁址上海,小学数学教材影响辐射海外。

三是服务贡献持续增强。高校牵头建设3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2个集成攻关大平台、4个国家前沿科学中心和46个国家级科研平台。上海高校获国家科技“三大奖”数占全市总数约70%,占全国高校获奖数约10%,年均获“国自然”资助项目近4000项。依托高校布局上海数学中心、李政道研究所等高水平科研基地,建设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免疫治疗创新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融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创新策源作用彰显。

四是综合改革迸发活力。相继承担教育综合改革、高考综合改革、“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等国家试点,探索形成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高考“两依据一参考”、高校课程思政、高校分类评价等重大制度成果在全国推广。进入“十四五”,上海正以创建教育综合改革国家示范区为抓手,承担创建全国唯一的教育数字化转型试点区以及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整省试点、教育评价改革试点等重大任务,发挥全国教改试验田作用,在先行先试中率先发展。

三、保障市民生命健康的卫生服务体系初步建成

上海现有卫生机构6317个,卫生技术人员23.96万人。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试点为抓手,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居民平均期望寿命84.11岁,较2012年提升1.7岁;上海地区婴儿死亡率2.30/千,较2012年下降54.37%;孕产妇死亡率1.60/10万,较2012年下降77.46%,各项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世界领先水平。

一是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更加完善。因时因势调整防控策略,优化发热门诊和哨点诊室布局,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系统,与全体市民一起打赢了大上海保卫战。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至10%以下。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立统一调度系统,提升了急救平均反应时间。市民健康素养水平逐年提升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是优质医疗资源布局更加均衡。新建5家、升级3家、迁建1家郊区三级医院的“5+3+1”建设工程初步完成,聚焦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加强产科、儿科布局,有效缓解郊区优质医疗资源紧缺。加强区域性医疗服务圈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级;推进家庭医生“1+1+1”签约,有序推进分级诊疗。强化老年医疗、护理等资源配置,建成市老年医学中心,提供家庭病床、老年护理床位各8万余张。完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网络,布局建成五大儿科医联体,提升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中心儿科服务能级。

三是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建设5个国家医学中心、6个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国家肝癌科学中心、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等重大平台,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高水平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成果转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解决等方面形成一批重大原创成果。公立医院办医绩效凸显,据“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国家监测分析”最新数据,上海2家综合医院位列全国第一、第二名,2家中医院连续三年位列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第一,2家专科医院在同类专科医院中位列榜首,公立医院绩效水平全国领先。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等“5+X”健康服务业集聚区蓬勃发展。

四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推行医药分开等改革,试点中医优势病种同病同效同价医保支付。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监管、评价、投入、分配、药品供应保障等新机制。落实“医疗付费”“出生”等“一件事”改革,提升了便捷就医服务能级。

医疗事故罪定义,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免责条款,行医必看

实务中,医生超范围执业主要是指“超专业执业”和“超地点执业”。专业范围是根据注册登记类别和专业进行执业,执业地点在多点执业、外出会诊、医联体执业、远程医疗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制。

本篇根据目前法律规定结合案例,对医生超“专业范围”和“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和责任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

01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认定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了医师执业需要注册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其中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属于“专业”的范围,执业地点属于“地点”的范围。据此,医生的超范围执业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超专业范围”执业;二是“超执业地点”执业。

No.1

超“专业范围”执业的认定

1、一般只能以一个专业注册执业。

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2、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多个专业注册执业。

其一: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其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公共卫生医师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3、在计划生育机构的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仅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4、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No.2

超“执业地点”执业的认定

执业地点规定,目前在“多点执业制度”“外出会诊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都对医生执业地点有不同的法律、政策规制。

1、多点执业制度

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界定:

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

2)同一个执业地点内可以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 多个其他机构(备案)。

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

2、外出会诊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外出会诊规定》”)第 2 条)。医师外出会诊条件和注意事项:

第一,经患方同意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外出会诊规定》第 4 条)。这里的“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

第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外出会诊规定》第 5 条)

第三,本医疗机构同意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外出会诊规定》第 7 条)

第四,外出会诊的“禁止性”规定《外出会诊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联体执业制度

在医联体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在医联体(包括跨区域医联体)内,医务人员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4、远程医疗制度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第 2 条: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国卫医发〔2014〕51号)第 2 条

远程医疗服务条件和注意事项(〔2014〕51号)第3条):

第一,远程医疗目前仅限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需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要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第二,医生远程医疗服务,需经本医疗机构同意;

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并使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三,需经患方书面同意;

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第四,远程医疗服务的病历书写和保存。

邀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

02

超范围执业的法律责任

No.1

刑事责任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事故罪。

1、医疗事故罪的定义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2、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罪的认定要同时符合两个“严重”,一个是严重不负责任,一个是造成患者严重损害。

“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 擅离职守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的认定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No.2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指医生违反规定超范围执业,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根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行政责任主要有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等类型。

1、医师超范围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按违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医师超范围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根据情节处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还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 3-6 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明确了“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

No.3

民事责任

医生超范围执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损害责任,但医疗损害责任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医务人员不直接承担对患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一般被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03

超范围执业的免责情形

No.1

“紧急救助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No.2

医师超范围执业例外情形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医疗事故罪定义,医疗相关犯罪之医疗事故罪

最近我在浏览网页的时候无意中看到有医生被判犯医疗事故罪,医生本是救死扶伤的天使,什么原因使天使变成魔鬼了呢?是利益,还是责任心呢?

目前我国的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同时,《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将上述两者综合来看,我认为在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时,当事的医生就要面临牢狱之灾了,但这个灾是来自自己的“ZUO”;正是“不作不会死”。虽然说医疗事故罪的刑罚不是很重,但一旦犯罪了,医生的执业生涯就到头了,只能干点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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