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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

一、医疗事故鉴定概述

1、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二是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三是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2、医疗事故鉴定遵循什么原则?

(1)鉴定法制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三章和卫生部颁布的“办法”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设置、建立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库及专家库人员的条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专家的方法、专家鉴定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的收集与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写明的主要内容、鉴定费支付办法等都必须符合上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要求。医学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规则,都将导致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无效。

(2)鉴定公开原则。鉴定公开原则应包括下列内容:有关的鉴定材料与资料应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当事人知晓案件全部证据和有关资料的权利。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的有关鉴定活动应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会公众可以旁听,媒体可以报道。涉及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鉴定所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开。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收集、保存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应允许双方当事人查阅、复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收费标准应予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鉴定程序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可以说这是对医疗鉴定最好的制约机制。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是苍白无力的。

(3)鉴定公正原则。鉴定公正原则包括下列内容: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办事公道,不徇私情。须平等对待医患难与共双方,做到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医学会和专家鉴定组应提供平等的机会让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辨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专家鉴定组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专家鉴定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医学会与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其不利的鉴定结论。

(4)鉴定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

(5)鉴定科学原则。鉴定科学原则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是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对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评断进而作出推断,而不能根据日常经验进行鉴定。具体鉴定所依据的具体科学原理或使用的特殊技能是进行某种具体鉴定的根据。

3、由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4、去哪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现在鉴定工作将改由医学会负责。作为一个医学的学术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医学会将汇集方方面面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里不但有医务人员也有法医。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和法医应当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需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条例还设置了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回避制度。专家鉴定组成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即: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5、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

(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以上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条例》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1)一般地,患者或家属应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级或直辖市的区(县)级鉴定委员会申请;

(2)若医疗单位为省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则应向地区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非直辖市)。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对此规定差异很大。如北京市规定,各类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均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受理;而上海市则规定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科大学鉴定委员会(相当于区、县级)负责,市直属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鉴定由市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因此,患者或家属在申请鉴定前,应首先了解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具体规定。

(3)在军队所属向地方开放的各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若患者为军人,则一般应由军内各级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若患者为非军人,则既可向军内鉴定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地方鉴定委员会申请。军职以上部队干部的医疗事故鉴定,无论发生在军队还是地方医疗单位,均必须由军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哪些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依据是: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

(2)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3)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是指卫生部等国务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涉及医疗卫生管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

(4)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是指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和长期医学实践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技术标准。

7、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天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相关是鉴定材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

8、医疗事故鉴定能分几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分别由市级和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的结论即认定是终审的鉴定结论,只要程序合法,委托部门原则上可据此进行判决或处理。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两审终审制。

除了上述两个级别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还可以启动中华医学会鉴定。这需要在当事方对首次及再次的鉴定结论不服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华医学会商请,才能启动鉴定程序。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两审终审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鉴定的必经程序,所受理的鉴定应严格把握必要时的条件。对疾病转归和诊疗过程清晰,已经在地方医学会作出了公正的鉴定结论的,中华医学会一般不予受理。

因此看,在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是两审终审,但个别情况例外。个别情况是指什么呢?中华医学会的解释是:

(1)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法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均难以采信的医疗事故争议。

(2)临床罕见病涉及多个学科,或死因争议属新技术所致,再次鉴定有困难的争议。

(3)诉讼要求赔偿标的高,在当地社会影响大的医疗争议。

(4)久拖不决,年代久远的遗留案件。

(5)再次鉴定的结论定性不准确,存在一定问题。

这也就是说,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上述五种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该是三审终审制。

9、医疗事故鉴定分为几级?

医疗事故鉴定共分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各级的鉴定机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10、哪些医疗纠纷无需鉴定?

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共同认可医疗争议事件为某一等级的医疗事故;

第二,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需技术鉴别;

第三,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医疗中事故的等级如何划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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