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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字楼消防租赁纠纷案例,写字楼租户消防管理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写字楼消防租赁纠纷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写字楼租户消防管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咨询一个消防法规问题,比如一栋办公楼是我家的,一家公司租用了这个大楼,这家公司里面有很多的分包商,

1、办公楼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需要做好相应消防工作。依据为《消防法》第16条:“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承租人实际使用该楼,且其分包商众多,因此,消防管理责任由承租人实际负责。但你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否则,管理的主要责任仍为大楼业主。

依据为:A、《消防法》第18条:“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B、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3、你还应责成承租人明确其分包后的消防管理责任仍由其自身承担。

4、该承租人可委托有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管理责任,并把消防管理的主要职能赋予该物业管理单位。

5、以上都做到后,业主和承租方仍应承担相应管理、监督责任,不能放手不管。

2022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有哪些典型案例

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有哪些情况 1、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的违约纠纷 承租人违反 租赁合同 约定,长期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是 房屋租赁纠纷 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这一类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很多出租人没有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此外,合同中对租金约定不明确还有市场价格的变化也是很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的规避措辞。 2、房屋损害侵权纠纷 这类纠纷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间由于不按约定合理使用房产,给出租人带来房产财物损失的纠纷。当然,也有可能是 房屋租赁 期间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3、人身财产损失纠纷 这类纠纷常常是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遭受了财产损失,比如遭窃,因此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没有妥善尽到防护责任,双方在责任划分上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的。 4、承租人 擅自转租 房屋纠纷 实践中,有的承租人以盈利为目的,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将 房屋转租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以致房屋的出租人利益受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十分常见的。 5、装修费、修缮费分摊的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承租人装修房屋期间常常会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 解除合同 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6、房屋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 7、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这种情况一般是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的纠纷。 8、单方解除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奈之举,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从而引发了纠纷。 二、什么是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 房屋所有权 人)将 房屋出租 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 违约责任 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6868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关于 租房纠纷 问题的典型案例广大群众可以进行详细地了解,便于在与此类似的情况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知道如何申请 诉讼 。同时在租房的过程中双方最好通过签署 租房合同 来解决相应的纠纷问题,切勿通过口角或者武力来解决问题。否则双方都将会受到法律责任追究。

租赁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合同是否有效案例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根据2008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15条的理解不应有误,开设、经营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申报安全检查的是针对上述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经营者提出的,而不是针对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商业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同进行处罚的对象也是开业者、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另一种情况,如果房屋的设计建筑应满足《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而未满足,即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房屋(厂房)出租人径行出租,而租赁人用于开办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经营活动,也未进行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这种情况,房屋租赁人是否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我认为,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无效。至于引起无效的责任也应该是在房屋的出租方,而租赁人虽然用于特许用途经营,提高了消防安全要求的水平,并不能免除出租方保证房屋满足《消防法》规定基本消防要求的责任。再另一种情况,若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合同的消防验收检查或验收责任的,一般应该从其约定,但这仅限于民事责任。比如,依消防法第13条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房屋,约定由承租方自行安装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此后若不能通过消防验收或抽查,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外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应仍是由出租方承担,但对于其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失,自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承租方赔付。同样,我认为,租赁合同双方对《消防法》第15条的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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