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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纠纷律师,北京房屋租赁纠纷律师事务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房屋租赁纠纷律师,以及北京房屋租赁纠纷律师事务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现在打房屋租赁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律师代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一般代理。依律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维护当事人权利。一般为纠纷标的的3-5%。标的高的话也可以低于该比例。

第二种:风险代理。按胜诉金额或以得到的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或按减少的支付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比例当然高于一般代理。

第三种:半风险代理。给一定的基本费用,其他的再按风险代理计算,当然就介于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的比例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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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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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中南大学软件工程学士、法律硕士,北京专职律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基金从业资格。

自2015年进入法律行业,代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诉讼百余件;主办或参与办理私募债券融资、ABN/ABS、企业并购、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专项尽调等项目二十余项;负责或协办十余家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事务,帮助顾问单位制定公司各项制度规范、解答日常法律咨询、起草、审阅、修订合同、处理劳动人事纠纷、代理诉讼等。

北京房产纠纷,需要律师帮忙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知名二手房交易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子国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2005年6月23日,张子国和李威签订了《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威购买张子国拥有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诉争房屋,房屋交易款45万……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房屋产权交割完毕前,买卖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该房屋交易价格;不能以任何理由取消房屋交易。2006年2月12日,张子国和李威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因国家政策原因诉争房屋暂时不能过户,经双方协商先将购房款全额45万元全部结清,待政策明确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李威支付了购房款45万。

后李威的配偶王曼春于2006年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宋帆,双方协商一致诉争房屋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宋帆先支付31万,余款7万待过户时支付。2006年2月6日,宋帆向王曼春支付了购房款25万,2006年3于17日又支付了购房款6万,王曼春对此出具了收条。随后,王曼春将诉争房屋交付给了宋帆使用,张子国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交给了宋帆。同时双方变更了其他相关手续。出售该房屋给宋帆时,该房屋仍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2014年4月,该房屋具备了上市交易条件,宋帆找到了李威和林秀英要求过户,但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矛盾,过户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随机宋帆将李威起诉至法院,并将林秀英列为第三人,诉请法院判令李威和林秀英配合其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审理经过:

庭审中,法院查明王曼春在2006年出具了两收条。第一张为2006年2月6日,第二张伟2006年2月17日,两张借条的分别为:收到宋帆房款25万元,王曼春2006年2月6日;收到宋帆房款6万元,2006年2月17日。同日,其又出具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宋帆诉争房屋购房款31万元,该房屋总价为31万元。收款人王曼春,2006年2月17日。

王曼春认可上述收条均系其签署,且收到了宋帆支付的31万,但表示双方并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宋帆则表示双方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但递交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李威、张子国和王曼春则表示该房屋产权证书已经作废,并提交了张子国2010年通过挂失取得的诉争房屋房产证原件。宋帆对此表示认可,关于没有支付的7万元,宋帆则表示双方口头协商在过户时再支付剩余款项,现在他表示随时可以支付该款项。李威、王曼春对此不予认可。

宋帆提交了张子国书写的收取宋帆诉争房屋2010年到2011年及2014年11月到2015年2月供暖费的收条。张子国对上述收条予以认可。随后宋帆有提交了落款为张子国的收到宋帆2006年到2010年供暖费收条复印件,张子国对此不予认可,提出上述期间的供暖费系自己缴纳,但就其主张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庭审中,王曼春和李威表示李威一开始对王曼春出售诉争房屋不知情,李威是在王曼春收取购房款之后才知道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宋帆,李威并不同意出售诉争房屋,他曾经因为要求宋帆腾房的事情和宋帆发生过冲突。宋帆则表示李威参与了诉争房屋的买卖交易过程,同时宋帆提交了王曼春代李威签署的租房合同原件、李威签署的物品清单原件以及李威得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李威租赁了案外房屋104号房屋,并且实际参与了诉争房屋的交易全过程。王曼春和李威则表示认可证据,但不认可李威租赁房屋就是参与了卖房。

在法院庭审中,证人张衡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宋帆、王曼春是好友,2005年左右宋帆想在北京买二手房,当时王曼春是房屋中介人员,所以就给王曼春打电话说明了情况,王曼春就带着她和宋帆看了几处房子,其中有次带着王曼春的家里,当时李威也在家,王曼春提出楼上有一套房子,并和李威说把他们的房子卖给宋帆,李威当时说可以,就和两人看房,当时两人商量房款31万,等房东回来后在给5万就办手续。随后宋帆把钱给了王曼春。宋帆表示认可证人证言且证明了李威对出售诉争房屋是知情的。

法院经审理得知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经询问得知宋帆非京籍且没有达到连续5年以上的在京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记录以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张子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李威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李威名下;

二、李威在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七日内协助宋帆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宋帆名下,同时宋帆将余款5万元给付李威。

一审判决之后,李威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名二手房交易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知名二手房交易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李威在购房后并未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其还租赁了该房屋所在楼的另一件房屋,并在该房屋内居住。其主张对王曼春出售诉争房屋不知情的说法不能成立。

第一,李威在购房后对该房屋长期“不闻不问”不符合常理;第二,2010年李威已经知道诉争房屋被出售且已经被宋帆居住之后认为提起诉讼,并且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也无法佐证他对王曼春售房一事不知情。然而,即使事实真如李威所说他不知道王曼春出售诉争房屋的事情,王曼春出售诉争房屋构成了无权处分,也不能认定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无声所提出的他对诉争房屋买卖不知情的说法不能导致对合同效力的否认。

宋帆在庭审中所提交的证据及其居住在诉争房屋内的客观事实可以证明,宋帆和王曼春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李威在知道宋帆居住诉争房屋的情况下部提出诉讼,更加可以证明他本来就和王曼春一同出售了诉争房屋,或者对王曼春出售诉争房屋的合同予以追认。不论如何,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成立的。

因该合同的设立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第三人主张解除合同,但及时解除合同,也是由王曼春作为无权处分人和宋帆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第三人主张解除,也是证明了其与无声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而法院的处理结果和最终处理结果也是一样的。

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及一般规定,买受人有支付对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有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因该房屋系不动产,我国不动产交易需要进行登记方式完成交付,因此宋帆起诉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于法有据,法院应当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因该合同成立时间早于2011年2月17日且为二次转让,法院判决产权人将所有权先行过户到李威名下再由李威过户到宋帆名下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2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北京最好的房产诉讼律师

张辰龙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精湛青年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八年多时间。从业期间,代理诉讼案件800余起,处理非诉讼纠纷700余件,执笔撰写各类法律文书5000余份,获得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擅长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会见,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与析产纠纷、房产与土地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投融资与企业并购、股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企业新三版业务,担任企业与个人高级法律顾问等。 执业宗旨:以当事人利益较大化为天职;忠诚法律,尽职尽责;伸张正义,恪守诚信;竭力为您或您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名片《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宋小鹏 宋小鹏律师

宋小鹏 律师

现为: 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理工大学文理研修学院 老师

宋小鹏律师毕业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宋小鹏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处理公司商务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知识产权、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合同及侵权赔偿等法律业务,拥有多年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经验。尤以刑事辩护为长。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负责为单位起草、审查对外合同及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代理单位对外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及诉讼,为单位避免、追回多项经济损失;

多年的执业经历使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务实的执业作风,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技巧,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在办案过程中,宋律师非常注重理论与实践以及专业与跨专业的结合。以其独到的见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地在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宋小鹏律师多次被《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栏目》记者采访,对老百姓所关心的问题提供法律之咨询和解答服务。

宋小鹏律师热衷公益事业,办理了多起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 关 资 质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北京市房地产置业证书

工商管理经济师资格证书(中级)

业 务 范 围 :

(一)担任各类商事公司、企业集团、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二)代理公司和个人因投资、合作、股权、产权和合同等纠纷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三)担任房地产开发商的常年法律顾问:

①为其提供与土地出让、转让、项目立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项目预售、销售、交付、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②银行按揭业务(解答客户疑问、与客户会谈、审核客户资信、出具法律意见书),代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③代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出售、出租、抵押等各项房地产事务,并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草拟、修改、补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公司其他法律文件,并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各项商务谈判、签约之全程;

④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理其与购房客户及/或其他企业法人之间的纠纷;

⑤代理购房客户进行购房全程服务(包括合同修改、草拟补充协议、谈判等);

⑥代理各类购房纠纷及诉讼;

(四)处理各项公司法律事务,包括:

①法律文件的审查、草拟、修改、谈判、签约;

②法律咨询、法律事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③融资、担保法律事务;

④公司注册、合并、分立、收购法律事务;

⑤处理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事宜及其他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等;

(五)提供公司设立法律事务,包括:

①为公司设立提供法律咨询、策划方案和可行性论证;

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谈判;

③代为审查、修改或起草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④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重大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为公司产权结构变更中的转制或股份制改造提供方案和进行可行性论证;

⑥为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代办相关法律手续;

⑦为公司股权转让、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产权交易事项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⑧参与各项谈判,制作相关文件,代办相关报批、登记手续,进行律师见证。

(六)提供金融法律服务,包括:

①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②提供保险法律服务;

③为金融机构审核及/或办理各项贷款担保手续;

④为金融机构设计债务重组方案;

⑤为金融机构起草各类合同等法律文件;

⑥为金融机构、基金会等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及常年法律顾问及/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包括:

①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常年及/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②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审批、资金运作和融通、研发、生产、市场化运作中所涉及的相应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③以代理人身份为客户代办商标权、专利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申报、注册事宜;

④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代理诉讼、仲裁;

(八)涉外法律事务,包括:

①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进行法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为外商在中国境内成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③代表外商及/或外商投资企业处理其在中国的诉讼、仲裁;

④与香港、台湾、日本及新加坡的律师行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九)代理因个人所涉及的合同、劳动等纠纷发生的诉讼和仲裁。

★在学校主要讲授民、商法等课程。熟悉劳动法、合同法、担保法、竞争法、诉讼法等法律。

尤其对劳动法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实务经验。

典 型 案 例 :

(★ 本律师严格遵守和保护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及个人隐私,对此,下列案例均不标明名称。★)

☆台湾人×××诉北京××保险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

☆深圳××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房屋租赁纠纷案;

☆总政×××诉×××房屋租赁纠纷案;

☆河北××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公司发起协议、公司章程,审核、修订各类公司合同,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

☆为×××有限公司就个别员工解聘提供建议方案;

☆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员工处理提供法律意见;

☆为××有限公司就经济补偿金计税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为×××有限公司审查员工手册;

☆为××有限公司做劳动合同法知识内训;

☆为××股份有限公司审查员工保密协议;

☆××诉××民间借贷纠纷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贪污贿赂案;

☆××绑架案;

执 业 信 条:

诚信为本,敢于挑战,自律、积极;严谨、仔细,力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所属律所: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 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2号有研大厦B座401

电 话:010—62058846

传 真:010—62036205

电 子 邮 件:2009wf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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