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 > 租赁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丰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丰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租赁合同有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如仲裁仍未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如何解决租赁纠纷

关于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法律条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想把一片山地转租出去请问怎么办

你应该到到相关部门{国家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响应的土地所有证明应于转租方建立好合法的合同

以下是我帮你查的一些关于违法出租的规定希望有帮于你

关于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案件的调查报告

党组书记、院长 董华

2005年4月29日

土地是民生根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但近年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法出租土地现象,侵害和冲击集体所有制,加剧土地危机,削弱农业基础,破坏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鉴此,笔者对我院受理的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案件进行了调查,对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处理、解决违法出租土地问题的管窥之见。

一、违法出租土地的基本情况

目前,对违法出租土地的范畴尚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违法出租土地应当是指违法出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形。

土地是否用于“农业用途”,应以国家房屋土地管理局在2001年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件对土地种类的划分为根据。该文件将土地分为三种: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所谓农用地,就是农业用地。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农用地又分为:坑塘水面、养殖水面、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田埂、晒谷场(场院)。根据逻辑学的基本原理,“是”的否定即为“非”。所以凡不属于以上用途的,均可认定为“非农业用途”。

按照以上标准,2000年12月至今我院共受理涉及违法出租土地案件48件,审结41件,其中判决20件,调解8件,裁定驳回起诉7件,裁定准予撤诉6件。

二、违法出租土地案件特点

(一)一方当事人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多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在这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都是村、乡集体经济组织(或称农工商联合公司或称投资公司);另一方当事人则多数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公司或工厂,少数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在相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46个对方当事人中有12个个人、34个企业,其中还有一个外国企业法人)。

(二)被出租的土地多用于经营活动,其余用于为单位建宿舍楼。在这46件案件中,涉案土地用于经营活动(建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开设饭店、赛车俱乐部等)的共有43件,其余3件的涉案土地用于为单位职工盖宿舍楼。

(三)违法租赁时间早、租期长,大都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在这些违法租赁案件中,最早的起租时间在1988年,最晚的起租时间也在1997年;租期短则10年,长则25年。由于时间长,导致租赁双方积累的矛盾多,难以调解,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举证困难。

(四)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多、个案出租的土地面积大。这些案件涉及全区42个行政村中的23个村(占55%)和一个乡的集体经济组织,个案出租的土地面积5亩以下的5件,5-30亩的10件,30-50亩的4件,100亩以上的1件,面积不详的23件。面积最小的为0.5亩,最大的为170亩。

(五)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在违法出租土地用于经营的案件中,双方之所以成讼,或因承租方无力承担租金,或因国家征地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论何种情形都给国家、集体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一种情形是由于承租方无力承担租金引发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则原告方的集体土地在一定时期内毫无收益。如北京市丰台区六圈农工商联合公司诉北京佳宾卡丁俱乐部租赁纠纷一案。双方于1995年11月签定协议书约定:原告将40余亩土地交给被告作为娱乐经营用地,被告前三年每年支付土地补偿金25万元,以后每年支付30万元。此后原告将土地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土地补偿费(租金),使这40余亩土地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未创造丝毫经济效益。另一种情形是由于国家征地,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形下,承租方历年来所作的投入都将化为乌有。如吴某诉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工业公司、丰台区西局农工商联合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卢沟桥工业公司租赁西局农工商联合公司土地6600平方米,后转租给吴某用于建仓库。2002年因国家征地造成吴某经济损失350万元,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至于单位违法租赁土地用于建职工宿舍楼的案件,则都是因企业效益差、无力支付租金,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偿还租金、解除合同,使得本已经济窘迫的企业职工及其家属面临无栖身之处的危险,极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破坏社会稳定。

(六)多数案件都不是以出租土地纠纷起诉。当违法出租集体土地发生纠纷,当事人诉至法院时,大都不是直接以土地租赁纠纷起诉,而是以腾房纠纷、联营合同纠纷、承包纠纷等理由起诉的。

三、违法出租土地的成因

(一)农业投入产出比太低、农民农业收入低。农业发展滞后于第二、第三产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获得的收入远远低于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获得的收入,是农村大量出现违法出租土地现象的首要原因。千百年以来,“分田地、均贫富”始终是中国农民的终极诉求,这是由于中国农民彼时彼日的经济处境所决定的。时至今日,农民却要离开田地、将土地转手,这种惊人的改变同样也是由于农民今日今时的经济处境所决定。农民日益认识到种地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既然付出同样的劳动甚至更少的劳动乃至不劳动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转包土地、违法出租土地、搭建违章建筑牟利自然成为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必然选择。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

市场经济要求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内的物权制度必须权利主体地位明确、权属清楚、科学合理、符合经济活动内在规律。僵化陈旧的现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显然与此相差甚远:1.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所有者的主体地位无从体现;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含糊不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民委员会只是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而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生活中村民小组已基本失去原有作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它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现在丰台区普遍存在的村、乡农工商公司虽然事实上管理着集体财产,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权利来源和范围、义务承担等都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和合理性;3.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绝对权的属性无法充分体现。财产权的首要属性就是能给权利人带来收益。绝对权的属性则是可以对抗任何人。在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基本只能自己占有、自己使用、通过自己使用收益,不能出让。这既有违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又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行政机关管理不力。一方面体现在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当前农村土地档案并不是集中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而是分散在各乡、村自行管理。许多土地的归属、沿革都没有书面记载,相关情况只有当时的村干部才知道。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保管的土地规划档案不对公众公开,拒绝法院之外的普通单位和个人查询。这都使得对土地用途的变更查证难、归责难,约束土地出租后的用途变更难。

另一方面则体现为对违法出租土地查处不力。仅从诉至我院的这些案件,就可发现丰台区多达一半以上的行政村都存在持续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的违法出租大片土地的现象,而且违法承租者大都在违法承租的土地上搭建了违章建筑。这种公开的、长期的、严重的违法情况却并没有引起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重视,更不用说积极依法查处和纠正,从而使违法出租土地现象更加猖獗。

(四)农村干部、村民以及一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薄弱。

在这些违法出租集体土地的案件涉及的人和单位中,有的是不懂法,既不了解国家保护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也不知道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违法;还有的则认为即使自己违法出租或租赁集体土地,法律也不能把自己怎么样,知法犯法。

(五)经济飞速发展和现行土地的“双轨”制导致城郊土地供需矛盾日趋紧张。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事实上的双轨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并存。目前的征地补偿仍按产值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对于农民和村集体而言,过低的征地补偿实现不了土地的经济价值,他们宁愿以违法出租的形式获得长期的收益。对土地使用者而言,征地手续繁琐,批地时间长、收费过多。一些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特别是私营中小企业和个人,难以以其能承受的合理价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而也把目光转向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城市近郊的集体土地。又因通过正常途径取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相当困难,所以,他们最终往往选择只须双方草签一份合同就付诸实施的违法出租手段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对策和建议

(一)修订立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要禁止集体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就必须明确对集体土地承担责、权、利的具体主体。只有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监督其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才能在其违法出租时要其承担责任。集体所有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应立法规定其权利的具体行使主体及其产生程序、权利行使程序、权利保障及救济、收益分配等,防止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极少数人独揽,保证村民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平等地享受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应该制定相关法规,对集体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有限地流转的制度。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可先作这方面的探索和改革。一方面,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对各种农业用地实行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并对其出让、出租、转让、抵押等加以明确规范,使这类土地使用权可以完全合法地进入流转市场,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消除集体土地违法出租的生存环境;积极提倡并引导农民有偿转包、转让土地。例如,通过土地招标、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大力鼓励种田能手和经营能手多承包土地,积极提倡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土地进行开发,实行集约化经营,既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又避免弃耕撂荒,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农民农业收入,进而推动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另一方面,应实行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减少违法租赁集体土地的经济动力。这方面可借鉴外省市(如江苏苏州、福建古田、广东顺德、浙江湖州、安徽芜湖)已有的成功经验并在其基础上加以完善。在保留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进行流转:规划部门设立农村集体非农用地资料库;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建立专业拍卖师、估价师、会计师进场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在出具规划部门的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签署的同意书后,进场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交付国家基础建设费后的50%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障基金,15%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再生产资金,35%发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拍卖后的土地不得用于娱乐设施用地和房地产开发,且其使用权在流转到期后重新拍卖。直接使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既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与资本的市场流动与最佳结合,产生最佳效益,又能控制建设用地增长幅度和减少闲置土地数量,减少占用耕地的经济动因,还有利于发展中小企业,解决劳动就业和农村社保资金来源问题,有利于城镇土地市场建设。

(二)司法审判中应注意掌握好尺度。

一要注意对案件事实准确定性,正确区分真联营与假联营真出租。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那种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出资,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外的主体联营并从事非农业经营,规定无论盈亏,对方或联营企业必须按期向提供土地方交付利润的,均应认定双方实际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判令合同无效、双方按各自的责任承担损失。注意不要将这种假联营真出租与那些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出资并与联营对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真联营相混淆。对于那些以房屋腾退、拆迁等理由起诉的、涉及违法出租集体土地的案件,也要注意识别、准确定性。

二要注意准确把握决定土地租赁性质的关键要件——用于非农业用途。只有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才能构成违法出租。租赁集体土地但仍然用于农业用途的,无论租赁方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为农民,都不能构成违法出租土地。租赁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的,也不能构成违法出租土地。三要注意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一般来说,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要首先考虑其法律效果,否则会对违法出租土地现象起到推波助澜作用。但在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也必须考虑社会效果,弥合法律和社会之间的缝隙。如北京草桥实业公司诉北京童装三厂、仪征化纤(北方)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童装三厂违法租赁草桥村集体土地建宿舍楼,其职工已在草桥居住十余年。近年来由于童装三厂经营状况不佳,无法给付租金,且租期届满,原告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甚至派出保安强行拆房,引起该厂职工及家属的不安。

(三)加强土地行政管理

完善的地籍管理是进行有效的土地管理的基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对辖区内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所有土地建立尽可能完整的、包括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估值和地籍档案的地籍管理,并定期巡查土地使用情况,对违法出租土地的租赁双方进行惩处。通过在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立地政监察中队、在镇(乡)成立监察小分队、在各村聘请地政监察联络员,构建三级监察网络,加大对违法租赁集体土地的查处力度。同时,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档案信息,使公众得以避免因不知情而违法租赁集体土地。

(四)加强对农村的法制教育和国情教育。

加强对农村的普法工作,是减少、杜绝违法出租土地现象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当组织农民尤其是村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了解我国的土地制度。同时,应加强国情教育,使农民认识到保证农业用地对我国这样一个地少人多国家的重要性,知道违法出租集体土地的危害,以促使他们自觉放弃并监督对集体土地的违法出租。

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丰台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 调解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案件,调解村民土地纠纷
  • 土地租赁案件纠纷座谈问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 土地租赁协议属于什么纠纷,土地租赁合同适用法律
  • 一般土地民事诉讼费是多少钱啊,法院起诉土地费用标准
  •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专打农村土地纠纷官司的律
  • 公司土地租赁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农村土地租赁纠纷答辩,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 土地租赁的居间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居间协议
  • 农民集体土地租赁纠纷,农村集体用地租赁
  • 民法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法纠纷案例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