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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法律武器追回工程欠款的钱,如何利用法律武器追回工程欠款案例

工程建设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有时承包人很难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这就要求承包人及时收回工程款。但是我们需要利用法律,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利用法律武器追回工程欠款

1、项目前期可以明确约定。

长期以来,对于项目垫付资金的有效性一直存在不同意见。以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为标志,国家明令禁止预付款。但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往往采取白纸黑字的合同、借款合同、质量保证金、低比例进度款等形式。这已经演变成了公开的秘密。以预付款是国际惯例,《通知》是部颁规章,不能作为认定预付款无效的法律依据为由,《解释》松绑预付款。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及预付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按照约定请求返还预付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因此,双方同意预付款不需要隐瞒和含糊,而是可以公平合理。但承包方要仔细权衡自己的融资能力和清债能力,否则就会陷入泥沼。此外,在前期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约定预付款利息。对垫付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明确约定定价方式。

计价方法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介绍,目前国内有两种计价方式:定额计价方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前者又称工料单价法,特点是“定”定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后者又称为综合单价法,由承包商根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是国际通行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价方式。为了解决当事人对计价方式的争议,《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可以看出: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计价方式,定额标准随意。当事人可以约定从外省调定额,无效定额可以适用,低于承包人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定额标准可以采用;2.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价标准,由承包方自主报价。因此,承包商应尽快建立自己的定额,如果继续采用国家定额,就会迷失方向,陷入亏损;3.承包商应根据以往经验充分预测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那些部分工程会有较大的增减,以便采取相应的报价策略;4.工程量增加部分和质量提高部分的计价方式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就固定价格的可调整条件达成一致。

合同价格可按以下方式约定: (1)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价格可以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合同总价或单价; (3)成本加报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是必要的。固定价格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前者是一个价格,施工单价和工程量不可调整;后者是半封闭价,单价固定,工程款根据实际工程量调整。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价格合同的条件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继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将显失公平。一方要求通过鉴定评估重新确定价格,另一方主张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双方有争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鉴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不予支持。”理由是:固定价格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如果鉴定了,就意味着可能不按合同结算价款;虽然按照固定价格会出现利益偏差,但是固定价格起到了风险分配的作用,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能调整价格。为了平衡利益和降低风险,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施工图和以往的经验,认真分析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差异,理性判断所报固定价格的市场风险;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的可调整条件,例如工程量增减10%或市场价格增减8%作为可调整条件。

4.合同中应包含“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的条款。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应当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进行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实践中,一些雇主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拖延答复或根本不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严重侵害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条款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把利剑,应该充分利用。应该注意四个问题:1 .有效使用这把剑的前提是合同中明确规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而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这一条款,应另行约定;2.承包人应在提交审查的竣工结算文件中明确说明工程款的金额,并确定已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的证据;3.“不予答复”可约定如下:发包人对承包人书面提交的结算资料不提出实质性异议;4.还可以约定:“发包人拒绝批准结算报告的,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批准”,可以进一步约束发包人拖延结算的行为。

对于承包商追讨工程欠款,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需要了解一下。这也是我们在工程建设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追回,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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