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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工程承包合同需注意什么

在当前经济和城市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建筑施工是非常普遍的,建筑工程通常会签订相应的合同。那么新民法典要注意什么呢?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拆分为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让我们来看看富华说法网边肖给出的相应答案。

一、民法典工程承包合同需注意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 第三方应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单独分包给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4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延期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延期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设计变更的责任】发包人变更方案、提供不准确资料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支付额外费用。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有几种

(1)合同关系型合同

一般一个项目的履约期很长,只有一个施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项目,所以分包就是形式。

1.总承包。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某一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总承包方,发包方与总承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承包合同。

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总承包方将多项专业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方完成,总承包方分别与多个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二)合同估价方法

1.修正总价合同。对于这类合同的项目,以施工图和工程规范为依据计算总价,投标时会一次性保证成本。

2.测量合同。计量合同,又称单价合同,分为两种形式:

(1)、工程量清单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建设单位通常委托设计和咨询单位计算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投标时,承包商应填写单价并计算总费用。

(2)单价清单合同。本合同包含一份单价清单,其中发包人只列出分项工程,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只需填写每个分项工程的单价。

(3)工程阶段的合同

1.勘测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和承包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共同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2.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是工程建设金额的第二阶段。

3.工程合同。合同是最重要的部分,合同中规定了工程款,完工时间等等。这是项目建设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

富华说法边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关于工程承包注意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上,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割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欢迎来到富华说法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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