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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依法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该受到哪些处罚,不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调拨结算、严格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双方相互配合等条款”(《合同法》第275条)。法律咨询:

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应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答道: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明确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备案的。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建设要求;

(4)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在建建设工程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物复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开工或者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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