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指导意见
建质[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5年以来,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232号)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会〔201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企业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我部决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评价的目的
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评价主体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重要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三。评价的实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应当以建筑施工企业自评为基础,评价主体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10)等每年开展自评工作。并将附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发展情况作为企业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年度自评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提交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评价主体在暂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日常安全监管、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评估。
(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应当以建设项目自评为基础,评价主体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时,应当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建筑项目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突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可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视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
动词(verb的缩写)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持续改进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提升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要加大对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采取措施增强企业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实效。
(二)完善措施,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办法,有序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要注意四个有机结合: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评价和延期审查有机结合;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要与日常安全监管有机结合;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评选要与各地已开展的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有机结合。
(三)公示信息,接受监督。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情况,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不合格建筑企业和不合格建筑工程进行通报批评,对示范企业和示范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表彰。建筑企业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应当纳入建筑市场各方质量安全管理信用档案,接受舆论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要尽快建立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平台,为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创造有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