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为防止拖欠工程款采取的措施:1。在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应认真调查发包人的工程状况,发包人、招标人和签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谈判和招标阶段,应要求业主或招标人提供法律文件进行核查。这些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项目可行性标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重点关注上述文件记载的名称是否与施工单位一致。当上述文件记载的名称与建设单位、发包人或招标人的名称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应要求明确的书面授权。如果可能,承包商还应调查雇主的经营业绩、履约能力和信誉。
2.认真审核合同,加强施工合同的履约管理
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建议发包人可以使用建设部现行示范文本,并重点审查发包人起草的补充条款。如果发包人不使用建设部示范文本,承包人在审查合同时应将发包人的合同与建设部现行示范文本进行比较,以识别发包人现行条款。当合同中最基本的条款,如付款期、工期、质量等级等无法协商时,承包人也应尽力与发包人协商陷阱条款。特别是要审查合同中有关开工、竣工、签证、索赔、验收、评标程序的条款。避免本条款中的任何含糊或遗漏。如果发包人不允许变更的条款对承包人有风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超出自身风险的条款也是建设单位决定工程能否承包的前提条件。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全等措施。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向全体职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让履行合同的相关人员了解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对涉及工期、价格、质量等重要文件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并应立即保存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敢于运用履行所赋予的权利,如同时行使《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进而履行抗辩权,拒绝施工单位的不当施工要求。在施工单位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要敢于采取果断的应急措施。
4.及时结算工程进度款,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建设单位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项结算、单项结算和损失结算的方式和条款,以及价格审核的期限。建设单位要认识到审核和价格审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5.工程款确定后,建设单位应慎重对待施工单位提出的移交方案。
必须接受转让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与债务受让人的合同谈判,并要求在转让合同中设立建设单位不履行对债务受让人的施工合同义务、建设单位与债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以及在债权实现前保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