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在能够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工程质量,并保证保证金到期返还。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质保金条例有什么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管理,落实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
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保留和返还,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就保证金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
(一)定金预订和返还的方式;
(二)保证金的提存比例和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息,如应计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
(5)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及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对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的索赔;
(七)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逾期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预留。责任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被撤销,保证金将随交付的资产一并交由使用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承担用人责任。
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实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采暖制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的安装和装修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房屋建筑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地基与主体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安装
(2)发生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单位应当实际保修。
(四)质量保修完成后,业主将组织验收。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的回答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返还和质量保修期。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富华说法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