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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建设工程纠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徐州建设工程纠纷,以及徐州市工程交易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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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松原东北商场的法人徐志强跟徐州六建的李厚洲是什么关系?他们的经济诈骗案是怎么回事?

2006年10月,经债务清算和协商,几方通过抓阄分商铺的方式以物抵债,徐州六建松原办事处主任李厚洲抓得38个商铺抵偿800万元工程款,安宪福等债权人和东北商场均按相应额度分得了商铺。

但商铺分完后,因李厚洲不愿意承担办理过户的税费而反悔,感觉自己吃了亏。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他多次找徐志强,让其配合伪造了六份虚假协议,虚构东北商场欠徐州六建1690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虚假事实。

然后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名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法院判决将东北商场已经抵债给安宪福等债权人的商铺再执行到东北商场名下重新分配,双方串通谋取安宪福个人商铺资产,达成了利益分配的协议和私下交易。

此后的几年里,松原市东北商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在松原市影响极大,几百名商铺业主数次上访,一度影响到了松原市的社会稳定。

因拖欠工资立安后,工头发放工资,原告还能要求陪赏吗

原告李某与被告东兴公司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原告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被告王某指挥,也是由被告王某录用和辞退,其对于被告东兴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晓,结合东兴公司与王某的分包合同,可以认定原告李某系向被告王某个人提供劳务,其与东兴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务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向被告王某主张权利。原告如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东兴公司主张权利,需具有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但原告仅是在工地负责技术的个人,并非实际施工人,因此其向被告东兴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劳务费24000元及利息。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东兴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个人王某,系非法分包。上诉人给东兴公司创造了利润与价值,不能因上诉人是技术员,就判令上诉人与东兴公司没有关系。东兴公司作为第一承包人,应当监督王某发放工人工资。故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东兴公司承担支付上诉人工资的连带责任,王某承担直接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系由王某招用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并与王某商谈劳务报酬,由其予以辞退并出具工资拖欠单据,故应认定李某系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东兴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劳务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当由王某向李某承担拖欠工资的给付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只有实际施工人身份才有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据承办法官介绍,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建筑业转包、分包现象比较普遍,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导致农民工维权更是难上加难。

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最高院提出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

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实际施工人相对于名义承包人而存在。二是实际施工人是施工任务的实际承担者。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全部或部分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完成。三是实际施工人承包施工任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发包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从隶属关系上看,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招用在工地上从事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系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的临时聘用人员,而实际施工人则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仅为完成特定施工项目而彼此协作;其次,从对外履职上看,原告李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均以被告王某的名义对外履行事务,而实际施工人则以本人的名义对外施行事务;再次,从合同效力上看,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承包人内部对于该项目的一种责任议定,属有效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大多属无效合同。

徐州市鼓楼区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哪里处理?

劳动者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鼓鼓区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久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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