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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增项结算律师函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程增项结算律师函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程增项结算律师函怎么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甲方图纸设计变更发生新增加的增项工程量,乙方按照原图进行报价和施工,合同乙方承包范围:包括设计变更

当时签订合同有没有对合同承包范围作出具体的说明?

有没有谈到增加或者变更范围时怎么处理?

当地市场通用的承包范围是否包括厨卫贴砖。墙面刮白。卫生间蹲便器等这些项目?

对方作出变更具体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作出的?

这个关键看合同内容是什么以及双方达到的共识;

如果现在出现纠纷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调不了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拖欠工程款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

一、对业主逾期付款及时主张权利或保存证据

工程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管相对甲方,施工方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还是要据理力争,争取在合同中尽可能约定一个对施工方有利的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

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建设单位延期付款就可以顺延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当争取在工程完工前最大限度的争取支付较大数量工程款。

再者,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一旦业主建设单位出现逾期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情形,不能碍于情面,而不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要求付款的书面申明或索赔申请。这样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二是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了最充足的证据。

再者,对于工程款的支付状况要及时核对,必要时定期和业主建设单位采取财务对账的方式来固定证据。对账的书面单据要加盖双方的印章。

由于财务对账属于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因此不会引起发包人的防范,而财务的对账单据是可以作为证据欠款诉讼中使用的,这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可以使得施工企业处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建筑合同有效性问题来确保工程款回收

这个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建筑资质管理制度与目前建筑市场挂靠借用资质、转包工程普遍存在的矛盾性。由于我国法律认定这些转包、挂靠均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如果签订了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施工企业可以针对具体情况要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

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而且施工企业在合同无效后不仅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建设单位直接对其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再从其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即可)。

这样就将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牵涉进法律关系中来,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得欠款提供了有利保证。

三、合理合法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

普遍存在一个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提出逾期违约赔偿来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出现了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人的顺延工期的权利。此时,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委托律师第三方发出律师函以保存发出书面函件的证据)。

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告知其相应顺延工期。

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合法的程序,那么就可以避免因为工程款拖欠后,陷入既要避免垫资施工损失又怕耽误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两难境地。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

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

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

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

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

五、不要忽视工程欠款利息的权利主张

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

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

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六、要特别注意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本律师办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还有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这表明,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是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对于工程欠款原则上应当在应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要求法院诉讼解决。

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这就存在法律诉讼技巧问题,其实也可以提出诉讼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法院也会受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则法院还有支持原告的可能,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的解决方式。

七、实际施工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劳务分包方等实际施工人由于直接和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他们是不能越过承包人直接起诉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者总承包人的。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往往是劳务队、包工头等建筑领域从业者,他们的欠款往往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此做了特殊规定。

如果施工方拖欠劳务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的款项,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八、房建工程施工人要及时行使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

由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本身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因此如果业主拖欠款项,施工企业一是行使工程留置权。

即建设单位可以将在建或者完工的工程保留,并通过法院变卖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特别是对于承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

九、以债权转让形式变相取得工程欠款

工程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其解决必然要耗费大量的精力,贸然采取诉讼方式也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因此要综合采取诉讼及非诉讼等多种手段来促使欠款得到及时偿付。

扩展资料: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获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国务院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拖欠工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部际联席会议和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有效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行为,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北京市住建委制定了《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国务院开展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多次印发文件,严禁拖欠工程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将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知》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该负责人强调,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契约精神缺失,无故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合同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此《通知》明确了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严禁拖欠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如果甲方拒收工程结算书,怎么办?

把所有的证据留下,包括拒收的快递单子。协商,然后发律师函。考虑后果。

让孕妇带着结算书去总经理办公室门口坐着,不骂人,不打架,自带食品和饮用水,面带微笑。来一人就微笑着问:您是管财务的么/您是管工程结算的么,我都等好几天了,能给我钱了吧? 麻烦您了,抱歉 抱歉 不管是谁 见了就说这句话。 对所有的人都礼貌,特诚恳,特感激的样子。 有人要劝,就说不敢回去,要是回去没带回钱,估计下场更惨,还不如在您这呆着呢。

天天去,估计一周就得给你。有人这样成功过。电视上演过。

金科集团两亿万富豪发生流血冲突,哪里有详细的报道?.

为了不到2000万建筑工程应付款的结算,正在筹备上市的重庆本土龙头地产开发商金科集团与重庆江龙建筑公司(现已更名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SOHO蚂蚁项目部6月17日发生了流血冲突,重庆中科建设集团9人受伤,而开打的双方正是开发商和承建人。从某种程度上看,该事件充分暴露了强力扩张过程中市场巨变导致重庆本土开发商的资金焦虑。

一家人的矛盾

实际上,此次冲突的双方,本应该是一家人。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是金科集团的前身,其董事长黄一峰,为金科集团董事长黄红云的同胞兄弟。

在冲突发生后两天,重庆中科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陈光禄接到了来自金科集团的律师函,要求中科SOHO.B项目部在6月30日前,将占据的两个门面移交给金科公司,并承担金科公司的全部损失,同时金科公司将不予办理工程结算,并由中科建设集团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这是典型的卸磨杀驴,是想把我们赶走了事。”陈光禄告诉记者,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2008年1月24日,金科就对SOHO.B栋进行初验,这意味着中科承担的土建施工任务完成,而在此之前,金科物管就对该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接房。陈光禄认为,工程发包方金科集团应该在1月24日前就将工程竣工图等施工队伍办结算所需相关资料交给施工方做结算报告。4月2日,金科组织了设计、规划、监理、消防、环保等单位进行了综合验收。然而,金科集团却以负一、二层车库未验收为名,故意拖延竣工验收资料的签证,使SOHO.B项目部无法搞竣工结算。

陈光禄说,承包这一工程,金科只支付了工程款2050万元,其中扣抵房款和税款475万元,实际仅支付工程款1575万元,按照实际工程量,考虑建筑材料涨价等因素,金科还应该支付工程部2000万元左右。实际上,目前陈光禄在SOHO.B项目上的垫资已达1400万元,由于物价上涨和工期调整,他估计该项目会亏损300万元以上。

“为了拖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金科甚至不惜动用了武力。”陈光禄对记者表示。

但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胡明中却否认冲突是因为结算引起,和陈光禄的工程结算,金科方面一直严格按照合同在进行,并无违反合同之处。他认为,流血事件是因为在搬东西时双方不理智造成的。胡明中同时指出,金科在重庆做了几十个项目,涉及到近百家施工企业,还没有出现类似事件。

市场变冷 开发商受累

其实,这一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自2007年10月以后,重庆迎来了“房地产的冬天”。就像患了冷热病,一点过渡期都没有,从热火朝天的市场一下变得冰冷,量价齐跌的局面很快让开发商充满了忧虑。观望气氛日渐浓厚,楼盘销售速度放缓甚至停滞成了重庆房地产市场的典型特征。为了吸引购房者,几乎所有的楼盘都或明或暗地打折扣,最多折扣达9.5折,优惠金额达10多万元。打折、赠送、特惠等变相降价现象,在房地产市场十分普遍。

“由于房地产市场并不成熟,加上重庆房价一直很低,开发商的利润相当薄,因此尚未完成财务准备的重庆本土开发商缺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重庆大学马智利教授进行专题调研后发现。

亚盟投资总经理白彬告诉记者,近几个月来,重庆前来向该公司寻求融资的重庆地产开发商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40%以上。但是由于银行融资渠道收缩,真正能得到所需资金的并不多。

重庆一资深房地产律师崔女士就此案发表评论称,该案突出的结算矛盾是流血事件的根源,由于银根紧缩,开发商普遍资金紧张,利用拖延结算来缓解资金压力的可能性存在。记者了解到,目前重庆民间融资的月息在6分以上,以6分计,2000万元资金半年的使用成本是720万元,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过上半年并不难,开发商也有了拖延结算的动力。

律师函怎么写?

律师函

致:#####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2008年11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贵司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诸多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贵司的诸多原因,使工期延误; 根据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14.2.114.2.3条款的约定,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现贵司自2009年5月13日已经撤离工地现场.

2009年5月11日,由于贵司不支付其工人工资及其他种种原因,贵司的工人罢工并聚集在委托人的办公室门口聚众闹事要求支付工资, 委托人无数次联系贵司,均无音,委托人替贵司垫付了工人工资199657元.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

1. 终止与贵司的合同关系;

2. 经工程核算结算,贵司应该返还委托人工程进度款279281元;

3. 支付委托人为贵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99657 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要求贵司在自收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对本律师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期:

联系方式:

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款纠纷怎么诉讼追回

拖欠工程款 是工程纠纷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不同,其处理方式也有不同。譬如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应当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 律师 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理由是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下是我在 法治 中国 律师 网上整理的相关资料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 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 工程款 。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 诉讼 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 欠款 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 而申请发包人 公司破产 ,在 清算 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 公司法 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 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出现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1、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三、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处理办法。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当然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整体把控,方能实现目的。 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3、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关于上述问题,法律亦有明确规定:“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施工方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认真研读合同、认真整理和收集 证据 、找到法律依据。不要给发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 4、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 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 5、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 应对办法: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结算后拒不支付的,拒不验收擅自使用后仍不支付的等等。 包括之前1-4条列举的情况,施工人均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研读合同,组织证据,找到法律依据。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一一否定各种拖欠理由。 在通过律师取证后,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先保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义务、催款义务等),然后通过律师向发包人发送 律师函 ,告知其不支付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实现不战以屈人之兵的效果。如果未能实现目的,需结合之前的工作通过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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