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以及建设工程纠纷案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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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院开庭排期表
2021年人民法院开庭排期表
2021年6月21日 - 2021年6月25日
(除注明外,都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序号1
时间:2021年6月21日15:30
案号:(2021)云2822刑初316号
案由: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公诉人:刘锐
被告:岩温等6人
审判员:陈浩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2
时间:2021年6月22日15:30
案号:(2021)云2822刑初367号
案由:交通肇事罪
公诉人:玉张赛
被告:岩温哈
审判员:李玲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3
时间:2021年6月22日16:00
案号:(2021)云2822刑初372号
案由:偷越国境罪
公诉人:路志刚
被告:曹建军
审判员:李玲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4
时间:2021年6月22日16:30
案号:(2021)云2822刑初373号
案由:偷越国境罪
公诉人:路志刚
被告:向戎来等3人
审判员:李玲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5
时间:2021年6月23日15:30
案号:(2021)云2822刑初374号
案由:偷越国境罪
公诉人:董晓
被告:叶镇_等3人
审判员:李玲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6
时间:2021年6月23日16:30
案号:(2021)云2822刑初371号
案由:偷越国境罪
公诉人:玉张赛
被告:闵丽
审判员:李玲
地点:第六法庭
序号7
时间:2021年6月21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264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何丽玲
被告:魏兴敢
审判员:李冬梅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8
时间:2021年6月23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59号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韦平
被告:黎玲、孙先利、曹东波
审判员:李冬梅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9
时间:2021年6月24日9:00
案号:(2021)云2822行初5号
案由:撤销林权证
原告:勐海县格朗和乡帕沙村委会帕沙中寨一组
被告:勐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飘打
审判员:李冬梅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0
时间:2021年6月24日10:00
案号:(2021)云2822行初6号
案由:撤销林权证
原告:勐海县格朗和乡帕沙村委会帕沙中寨一组
被告:勐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飘三
审判员:李冬梅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1
时间:2021年6月24日15:00
案号:(2021)云2822行初7号
案由:撤销林权证
原告:勐海县格朗和乡帕沙村委会帕沙中寨一组
被告:勐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倮灰
审判员:李冬梅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2
时间:2021年6月24日16:00
案号:(2021)云2822行初8号
案由:撤销林权证
原告:勐海县格朗和乡帕沙村委会帕沙中寨一组
被告:勐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车爬
审判员:李冬梅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3
时间:2021年6月25日9:00
案号:(2021)云2822行初9号
案由:撤销林权证
原告:勐海县格朗和乡帕沙村委会帕沙中寨二组
被告:勐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香六
审判员:李冬梅
地点:第七法庭
序号14
时间:2021年6月22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841号
案由:生命权纠纷
原告:岩香在、玉芳
被告:县水务局、曼满水库管理所、水利运行工程管理公司
审判员:陈柏宁
地点:勐遮法庭
序号15
时间:2021年6月21日8:3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80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禄仟嘉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员:阿芳
地点:第四法庭
序号16
时间:2021年6月22日8:3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86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金莱福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承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阿芳
地点:第四法庭
序号17
时间:2021年6月23日8:3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08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唐贵昌、刘武生、罗明京
被告:单疆、勐海县爱鑫幼儿园
审判员:阿芳
地点:第四法庭
序号18
时间:2021年6月24日8:3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1035号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原告:西双版纳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黄丽
审判员:阿芳
地点:第四法庭
序号19
时间:2021年6月24日8:3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100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岩章囡
被告:郑金成
审判员:刀娅
地点:第二法庭
序号20
时间:2021年6月21日15: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8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何政
被告:徐安贤、周润福
审判员:张焕珍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21
时间:2021年6月23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1067号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玉儿晚
被告:勐海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张焕珍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22
时间:2021年6月24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887号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玉坎应
被告:郑扬标
审判员:张焕珍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23
时间:2021年6月24日15: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107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徐杨
被告:苏映秋
审判员:张焕珍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24
时间:2021年6月25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93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景洪西双十贰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晓芳
审判员:张焕珍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25
时间:2021年6月25日10: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8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三大
被告:余大海
审判员:张焕珍
地点:第三法庭
序号26
时间:2021年6月23日11: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76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喻强清
被告:玉叫
审判员:依坎甩
地点:第五法庭
序号27
时间:2021年6月23日15: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62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唐发红
被告:平顺付
审判员:依坎甩
地点:第五法庭
序号28
时间:2021年6月21日15: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42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雪琴
被告:莫沙沙
审判员:刀丹娜
地点:第五法庭
序号29
时间:2021年6月21日16: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61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罗进玲
被告:罗双全
审判员:刀丹娜
地点:第五法庭
【拓展资料】序号30
时间:2021年6月22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111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丽花
被告:朗大
审判员:刀丹娜
地点:第五法庭
序号31
时间:2021年6月23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95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岩温
被告:二大
审判员:刀丹娜
地点:第五法庭
序号32
时间:2021年6月23日10: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111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杨富
被告:勐海县冠华纸厂
审判员:刀丹娜
地点:第五法庭
序号33
时间:2021年6月24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843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西双版纳百顺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丁利、勐海全友定制衣柜、丁汉礼、王崇珍
审判员:刀丹娜
地点:第五法庭
序号34
时间:2021年6月25日9:00
案号:(2021)云2822民初551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勐海家为啤酒经营部
被告:张进仁
审判员:刀丹娜
地点:第五法庭
最高院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裁判意见汇总(一)
《民法典》合同编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调低的幅度时,一般应当以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为基准。
下面对最高院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裁判意见进行汇总
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72号?
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看,恰恰是华晋公司对案涉项目的预期利润估计过高导致其对戴军许下高额利润的承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华晋公司理应为其商业判断自担风险。华晋公司主张戴军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方,不应按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违约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华晋公司存在明显违约行为,理应赔偿戴军的相应损失。至于违约金数额确定是否适当,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2亿元,即如华晋公司违约戴军的损失为2亿元应是双方可以预见到的,现戴军诉讼请求主张6000万元违约金仅为约定违约金的百分之三十,不属于明显过高情形,原判决支持戴军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博元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提字第145号?
确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确认的基础。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六道湾公司逾期支付150万元给博元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因此,本案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在此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对于该150万元逾期付款损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衡量全案情况认为,逾期付款损失为款项接收方即博元公司的利息损失。同时考虑到,我国合同法规定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予以调整的立法本意,旨在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因此案涉违约金的计算,在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上限即50%上浮确定利率。
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鑫臻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根据《纠纷处理协议》的约定,鑫臻房开公司应当就其违约行为向黑龙江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该协议中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是在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施工已经发生较大矛盾并造成停工的情况下,在当地政府主持下达成,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双方再次出现违约行为,激化双方矛盾。该违约金的约定适用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即任何一方违约均应适用。
且在签订《纠纷处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造价应当具有合理预期,任何一方违约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现鑫臻房开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一方面并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黑龙江建工集团实际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该违约金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明显不符,故一审判决判令鑫臻房开公司支付黑龙江建工集团违约金12029897.6元(60149488.17元×20%),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对鑫臻房开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王兆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从本案受让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其毕竟已向转让方支付了3600万元,仅剩1900万元余款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应以受让方未付的剩余款项为基础考量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当事人约定以总价款的30%计付违约金,显然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本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受让方未付的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为基础,将违约金调整为1900万元的30%即570万元。在受让方已经支付了约三分之二转让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完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判令受让方按照总价款的30%支付高达1650万元的违约金,有失公允,应予纠正。?
(1)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与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至于违约金应否调整问题,鉴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惠农合作社一直拒绝付款提货,给谷丰公司产生了较大损失,且惠农合作社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谷丰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确认惠农合作社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予调整。
(2)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集胜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9号?
集胜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的补偿款数额及违约金标准过高,亦未明确提出调整的标准,故对于其调减相关款项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126号?
《合作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若乙方未能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39.92%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及其指定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由于华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华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违背双方真实意愿。
华澄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过高,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其违约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造成的损失过分小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华澄公司关于应调低违约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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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已经明确的事实: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和建设工程纠纷案由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