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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打击非法经营,兰州打黑案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兰州打击非法经营,以及兰州打黑案件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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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整治楼市乱象:严打投机炒房,防止房地产市场过度金融化

4月27日,甘肃省兰州市政府官网消息,兰州市政府于4月26日组织召开全市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动员会。

据悉,即日起至9月底,兰州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有效打击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防止房地产市场过度金融化,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提升全市房地产市场精细化管理水平。

投机炒房行为列为重点严打内容之一

据《兰州日报》报道,本次专项行动中将重点整治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投机炒房、虚假宣传、散布谣言、非法集资、涉黑涉恶、房地产“黑中介”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列入诚信档案、纳入“信用中国”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投机炒房行为列为重点严打内容之一。具体将查处以下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和变相囤积房源;采取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等各种不正当手段恶意炒作、哄抬价格;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在新建商品房市场中,兰州市将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12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预售、销售广告,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高于政府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未执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一价清”制度,以附加条件(如捆绑搭售)等方式变相加价等12类违法违规行为。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兰州市将严查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包括有: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以隐瞒、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交易,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发布广告,提供经纪服务;怂恿客户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阴阳合同”,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12种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计划,9月份,兰州市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回头看”,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暂停网签、行政处罚、纳入“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严肃处理,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以严格检查和严格执法的方式强力整治和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多地多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多地多部门针对房地产市场乱象开展专项整治。

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4月以来,已有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三亚、厦门、琼海、潍坊、保定等地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其中“学位房”虚假违法宣传、经营贷违规入楼市等都是专项整治的重点。

4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印发开展“学生位房”等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制作、发布涉及“学位房”等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移交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惩戒,并记入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纳入信用监管。

4月1日,三亚市政府印发《三亚市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即日起到4月底,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将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售、捆绑销售及以各类名义加价销售、诱导或协助无资格购房人骗购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协助无资格人员挂靠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或个税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打击个人规避限购政策、骗购住房等行为。

4月1日,琼海市召开2021年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整治重点内容包括: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骗取购房资格、开发商违规销售商品房、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现象、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无序等。

4月15日,《羊城晚报》消息,3月18日至2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了房地产市场乱象整治行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涉及乱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7个。

4月16日,厦门发布《厦门市整治二手房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有效遏制二手房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重点打击机构、个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公证代理囤积房源,规避交易税费等炒房行为,以及发布不实房源价格、宣传“学区房”等违法违规炒作行为 。

4月16日,长春市教育部门联合市场监管、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虚假信息宣传、欺瞒消费者等行为,防止开发商以名校为噱头虚假炒作、“绑架”教育。

4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宣布从即日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规范市场秩序。

4月23日,上海市房管局印发《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计划》,2021年工作计划提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监测预警和舆情引导,注重风险防范。

4月24日,潍坊市住建局印发《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市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排查。重点对2020年以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信访投诉多发,以及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进行整治。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进行整治清理。

4月25日,保定市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违规预(销)售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服务品质生活之城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保定市在全市范围开展房地产市场违规预(销)售专项整治。

兰州工商局怎么处罚假电线电览、举报大量的假线对我有多少奖励?

工商局处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冒用他人商标,也就是假冒,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另一种情况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就是伪劣,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奖励是依照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下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六条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少,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 —6%,3 —4%,1 —3%,0 —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 —5%,2 —3%,1一2%,0 —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兰州哪些网约车企业被约谈?

近期,滴滴网约车连续发生两起侵害乘客生命安全的恶性案件,暴露出网约车出行平台存在的重大经营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网约车的安全运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1家网约车被约谈

为整顿兰州市网约车市场,维护市场运营良好秩序和乘客合法利益,8月27日下午,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兰州市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首汽、犇犇、斑马、滴滴、益民、神州、易到、曹操、全在约车、尚车、好约车等11家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市地方性法规等文件规定,合法合规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

即日起,两部门联合要求,兰州市网约车公司针对车辆和人员以及自身平台管理漏洞开展为期一月的自纠自查,清理问题驾驶员和车辆。两部门明确,不接受、不配合监管将被依法严厉处罚。

针对存在问题,要求从严审查平台信息规范市场

当天的会议上,市交通委、城运处、公安局梳理了目前兰州市网约车存在的问题:

部分网约车平台营运仍在回避政府监管,不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包括网约车数量、车牌号、注册人数、身份证号、驾照号等相关数据,无证运营;

司机招录把关不严,一些“问题”驾驶员没有严格筛查就进入网约车行业,存在安全隐患;

监管存漏洞服务问题频现,车辆人员信息不真实,准入机制不完善,网约车服务及平台监管亟待改进;

服务质量不高、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缺失等。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两部门要求:

全市所有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即日起,开展为期一月的从严审查平台现有从业驾驶员及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清理问题车辆和驾驶员;

梳理、核查、更正驾驶员、车辆及其所属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等信息,确保平台注册信息真实、准确;

对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者车辆及时清理,加强对在册专车司机及车辆信息的审查,及时更正注册驾驶员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对冒用他人信息注册登记的专车驾驶员及车辆、擅自转让专车经营等行为做好内部监管,及时清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驾驶员或者车辆,从源头严防非法客运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主要针对网约车经营车辆做出处罚不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均表示,对于不守诚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的网约车平台,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规范网约车市场。具体措施包括: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网约车不合规车辆和人员的筛查和清理工作,确保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被挡在网约车行业外;

严守安全底线,网约车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乘客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建立保障乘客安全的长效机制,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全面排查整改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非法网约车经营服务等非法运营行为;

严格依法依规运营,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责任,共同维护行业平安和稳定、维护乘客合法利益,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提供鲜活可靠的数据,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要实时、全量、真实地接入网约车政府监管信息交互平台。

兰州市公安局建议网约车企业,改进平台接单软件,将交通安全宣传内容、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车辆审验信息植入平台驾驶人接单软件进行实时守法安全教育提示和接受违法处理提示。同时,对网约平台驾驶人守法、安全、文明驾驶提出了相关要求。下一步,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网约车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力度,依法处置不落实整改的网约车平台及驾驶人,共同维护兰州道路交通秩序。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兰州市禁止客、货车辆非法营运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客、货运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货车辆非法营运的检查和处罚。

本办法所称客、货车辆非法营运是指: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除外);

(二)伪造或者挪用、套用、冒领、盗用车辆牌证进行营运的。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货车辆非法营运的检查和处罚。

市监察、公安、城建、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客、货车辆非法营运的查处工作。第四条 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当责令其中止运行,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处以4000元罚款;

(三)非法从事班车客运、定线客运的,处以3000元罚款;

(四)非法从事货物运输的,处以2000元罚款。

被中止运行车辆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条 查获的从事非法营运的下述车辆,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本市所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车辆,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二)非本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车辆(含外地同类车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请公安交警部门确认后送交废旧车辆回收单位,回收单位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监督下予以解体。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营运牌证、票据、停靠站(场)等设施和其它便利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未经本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车辆停靠站(场)、点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或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营运活动,政府对举报行为予以保护。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的非法营运车辆,经调查属实的,每辆给予首位举报人300元奖励。第十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客、货车辆非法营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好,我也是兰州的。有些法律问题想咨询下您~

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1. 什么时间放人是无法预知的,这个取决于办案单位的侦查结果及进程——如果确实有证据证实涉嫌犯罪那么会被提请检察院逮捕;如果无确凿证据就释放(但一般来说如果是被批准刑事拘留了,那么肯定会有相关的证据支持的,毕竟现在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刑事拘留之类的强制措施也是很谨慎的)——只要办案单位是在法律规定的37日之内的羁押期限内作出提请逮捕或释放的决定都是合法的

2. 暂时没有收到通知书并不代表办案单位就一定违法,没有将通知书及时送达家属的原因很多:譬如该案件属于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的情形;或者是邮寄送达,而该邮件还未投寄的家属手中;甚至有可能委托你们当地公安机关转交等等,这个需要以后确实没有收到通知书的情况下再查找原因;

3.至于你所说的你亲戚的身体不好,那得需要最近一两个月内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就诊记录来证明,当然了办案单位也会考虑这个问题的,建议可以依次为理由由你亲戚的直系亲属或委托律师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

外地驻兰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兰州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在经济联合与协作中的桥梁作用,促进各地社会经济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外地在兰州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含外地政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兰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兰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政府主管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外地驻兰办事机构日常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设驻兰办事机构的审核或审批,并核发《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登记证》。

(二)负责向驻办事机构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本市的有关政策法规。

(三)组织驻兰办事机构与本地区间的经济联合与协作,开展技术、资金、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的交流。

(四)协调驻兰办事机构与兰州市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第四条 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可在兰州市设立一个办事机构。第五条 申请设立驻兰办事机构应提交的证件及材料。

(一)申请设立驻兰办事机构的公函,包括:机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或当地经协办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人员花名册。

(四)在本市建造、购买或租借办公用房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合同。

(五)企业设立驻兰办事机构还需提交派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原登记机关加盖印鉴。第六条 审批权限

(一)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及其部门在兰设立办事机构,由市经协办审核,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兰设立办事机构,由市经协办审批。

(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外事旅游、外经贸、金融、农业、卫生等部门设立的办事机构,由相关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经协办备案。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应在二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由市经协办统一制作的《外地驻兰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可挂牌办公。第八条 市经协办作为外地驻兰机构的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协调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工作,适时举办信息发布会和学习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活动,帮助外地驻兰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九条 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兰州市有关规定,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外地驻兰办事机构应积极加强地区间的联系,发展双边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协作项目的落实。各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考核,对不适合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外地驻兰办事机构,需办招待所或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一条 国务院部门、外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大型企业驻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核定编制内,省、地、县级一般10人,科级一般5人,可允许在兰州报集体常住户口,其余工作人员和其他驻兰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兰州市暂住户口,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长期在驻兰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其子女可在兰州市借托借读至高中毕业。第十三条 驻兰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因公赴边境管理区,有兰州市集体常住户口的,可凭本办事机构证明到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持兰州市暂住户口的,需经市经协办审核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兰州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宾馆、旅社、招待所)和个人不得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和与登记地点不符的外地驻兰办事机构提供工作经营场所。凡违反规定者,除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外,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第十五条 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地驻兰办事机构一律予以取缔,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由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第十六条 各外地驻兰办事机构每年应向市经协办交纳一定服务管理费,主要用于对驻兰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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