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以及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 2、非法经营罪追溯标准
- 3、非法经营期货罪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非法经营罪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裁量空间。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包括一般量刑标准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一般量刑标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为例,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那么属于情节严重。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那么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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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追溯标准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不同案件类型的追诉标准不一样,具体包括下面几点: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通过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私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总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导致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前面提及的数额标准,但是因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再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外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的地点买卖外汇,数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相关规定,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达到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超过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追诉。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期货罪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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