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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经营砂石料,非法销售砂石谁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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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一、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8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1.第二条、第九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中的“水利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2.第三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在永定河(含小清河及大宁滞洪区)、潮白河、北运河(含温榆河)等河道内开采砂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其他河道、湖泊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批准机关发给开采许可证。无开采许可证的,不得在河道开采砂石。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3.第六条修改为:“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实际开采量向批准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第七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恢复原貌;对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9号文件发布)

1.第十六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2.删去第十八条。三、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1986年5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51号文件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严格执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从事挖砂取土、修建鱼池、擅自建房堆料和爆破等危害水利工程的活动;违反的,除批评制止外,责令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河道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包括改建、扩建和翻建),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2.第四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局”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第五条中的“水利局”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2号文件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并可根据情况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或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号文件发布)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中水设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办公室限期恢复使用或限期达到水质标准;逾期仍不恢复使用或达不到水质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第十条修改为:“认真执行本办法,中水设施管理和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依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以奖励。”

3.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六、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

1.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2.删去第七条。七、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47号文件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用水单位通过水量平衡测试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第八条修改为:“不按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或在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不整治改进的,按照本市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处罚。”八、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1988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99号文件发布)

1.第一段中的“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具体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章,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修改为“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2.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修改为“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3.第三条中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第八条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5.删去第九条。

非法经营买卖砂石举报报告怎么写

举报信,不是公文,没有严格的要求,,考虑到举报人的文化水平,不不会再格式上有要求的,但是,举报人举报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其词,要有真凭实据,时间地点要准确,要写自己真实的名字就可以了

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首都防汛安全,合理开发河道砂石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河道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市水利局是全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机关。第三条 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在永定河(含小清河及大宁滞洪区)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永定河管理处批准;在北运河(含温榆河)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北运河管理处批准;在其它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报经河段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批准。由批准机关发给开采许可证。无开采许可证的,不得在河道开采砂石。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五日内,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第四条 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水利工程和防汛安全的责任,开采砂石时必须做到:

(一)严格按批准机关划定的范围开采,不得擅自扩大开采范围;

(二)严格控制挖掘深度,砂坑底部不得低于堤防基础底部;

(三)开采后的弃料必须按要求及时回填,不得在河道内任何堆积;

(四)开采回填后的河床,必须保持底平、坡顺、无坑、无坨,不得改变河道纵坡和流势,不得影响穿堤涵闸或泵站的正常引水。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河段或地区开采砂石:

(一)铁路桥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的河段;

(二)公路桥及重要管线上、下游各三百米以内的河段;

(三)危及引水工程安全的河段;

(四)危及堤防和危险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含堤外)。第六条 开采河道砂石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按实际开采量向批准机关缴纳管理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水利部门有权令其改正,恢复原貌;对不改正者,按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八条 市、区、县水利部门及其河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河道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带统一标志。

河道管理人员认真执行任务,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水利局制定。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非法生产,销售砂石非法所得如们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

对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获利说”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而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而且非法经营中的违法所得,大多数结合具体的非法经营种类,找到对应的司法解释作为认定依据。

什么样的砂石料场属于违法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砂石厂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

1、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2、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及监测;

3、未申请或者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未审批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未报批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

6、不符合产业政策、不适合环境规划、不办理相关手续、不达到环保条件、排放不达标等。

扩展资料:

合法开办砂石厂需要的手续和证件:

1、先到工商部门核名

工商核名是后续办理工商注册事宜的前提,开砂石厂前首先要想好名字,经工商局核准后才能正式启用,避免出现同行业内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情况。

2、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

砂岩资源属于非煤矿生产资源。开办砂石厂,必须取得当地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采矿部门的批准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的批准等,并由相应的核查人员进行矿产资源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评价。只有检验合格,砂石厂才能开始运转。

3、安全管理局审批及环保局测评

开办砂石厂要对山石进行爆破的,需取得《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合格的检验将划定石料场、石料厂、碎石场等的作业范围。只有颁发许可证才能进行作业,否则将是非法开采。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合格石厂进行检查、鉴定。

4、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设立砂石厂,应当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载明砂石厂的名称、经营期限、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另外,砂石厂的法人需要具备《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

5、其他需要的证件

根据不同的加工材料,开沙石材厂还可涉及河流采砂等其他文件,需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采占防护林的岩石,需经林业部门批准。县政府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其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越权的,由省、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如何处理砂石厂环境违法行为?

最近,某县政府数次要求县环保局严肃查处几起河边砂石厂流淌浑水问题。作为对辖区内实施统一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难辞其咎;可是操作起来,却存在不少困难。

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正确处理河边砂石厂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把小规模砂石厂规定在不符合产业政策之列。如果一味要求砂石厂规模宏大,既不科学,又不合理。因为没有一处河边能承受起大规模采砂作业而不破坏生态;再者,不论是城市建设还是乡村建设,都离不了砂石,如果建个猪圈也要需要奔波百里购买砂石材料,不但耗费运输成本,还要造成高碳排放、噪声和扬尘等污染,环境成本的大小不言而喻。我国现行政策是允许河边砂石厂存在的。

砂矿的建设既要符合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环保规划,又要适宜资源状况、环境容量和生态状况。

例如,《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开采河道砂石,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严重项目;改建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否则依据第八十一条处罚。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使用禁止使用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或者工艺的,由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或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符合产业政策、适合环境规划,还要办理一定手续、达到一定条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河边砂石厂可能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及监测、未申请或者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未审批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而擅自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而擅自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罚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砂石厂一般都由县级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此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未报批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的砂石厂,有审批权的县环保局可对其处以罚款。

符合产业政策、适合环境规划,办理一定手续、达到一定条件,还须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都由县级以上环保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北京非法经营砂石料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非法销售砂石谁来处理、北京非法经营砂石料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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