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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超过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工伤死亡超过48小时算什么事故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为什么超过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以及工伤死亡超过48小时算什么事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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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是指从抢救治疗开始,在48个小时内,因为抢救无效死亡的,就可以视同工伤。

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未死亡或抢救时间超出48小时的,无论病情多严重,都不是工伤。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企业用工急剧增加,工伤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工伤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现象也并不鲜见。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地将这种情形视同工伤处理。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伤害,包括职业病,但不包括一般的疾病。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

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门卫超48小时没死,不被认定工伤,原因是什么?

黑龙江哈尔滨某公司门卫在工作岗位突然脑出血 ,却因为超过48小时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哈尔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工在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死亡的情形,不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类,故该门卫不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马某是哈尔滨某公司的门卫,2021年3月12日凌晨,马某在公司收发室值班时突发脑出血 ,被送往医院时,医生诊断马某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基本的生命特征。因马某的女儿在外地,家属没有立马拔掉呼吸机。60个小时后,马某的女儿从外地赶回来,见了父亲最后一面后,女儿和其他家属商议后决定拔掉呼吸机。因死亡时间超过48个小时,公司拒绝赔付,当地社保部门也认定马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赔付的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马某的家属选择在60个小时后拔掉呼吸机,确实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间范围,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和社保部门不予认定马某工伤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不过马某未被认定为工伤,对家属来说差别却很大。如果马某被认定为工伤,家属至少可以得到80万左右的工伤赔付,但是未被认定为工伤的话,就无法获得这笔高额赔偿了。

对于马某的情况,网友们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法律是刚性的,既然规定了48小时的限制,就应该严格遵守,这样对所有的人都公平。但是也有人认为马某的情况比较特殊,如果为了满足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让在外地的女儿见父亲最后一面,不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念,对此事你怎么看?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48小时死亡属于工伤么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是工伤。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因公死亡的相关保险或赔付待遇。但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内生病,后去医院就医,在医院治疗期间48小时后死亡,属于非因公死亡。

法律分析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突发疾病后引发的后果。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突发的疾病应当是因工作所生的疾病,即职业病才能视为工伤。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心脏病或者其他疾病发作而突然死亡的,应当视为工伤。另外,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如果以劳动者实际发病为标准的话,在许多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法确认具体的发病时间,或者各方对发病时间认定不一致。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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