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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的研究现状,如何看待工伤48小时之限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的研究现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如何看待工伤48小时之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保险制度对于“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律法规中48小时工伤相关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是指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视同工伤是指虽然不是在本用人单位受伤的或者受伤与职业活动联系并不清晰,但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48小时是对于工作时间和岗位发病后死亡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是法律对现实情况的政策性考量。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可能与工作没有关系也被认定为工伤和某些因工作原因死亡(如过劳死)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但是在大部分疾病与工作的关联没法证实的情况下,以死亡时间作为划分是否要视为工伤予以救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所以48小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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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48小时规则”合理吗

当然是非常不合理,也违背人伦大道!

一、工伤认定“48小时规则”具体是指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在对工伤的认定中,有三种情形“视同工伤”。这其中就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二、逼人作出不道德的选择。

1、考虑到证明突发疾病与职业的相关性相对困难,法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而为了平衡资方利益,又对在抢救中死亡的作了限制,即“48小时规则”。

? ? ?2、到了48小时,继续抢救,不是工伤,没有赔偿;见死不救,得到赔偿,却何以为人?

三、有没有延长“48小时规则”的先例呢?

确有先例。比如厦门工程师肖文旭于2008年在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3天后死亡。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应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 ? ? ?这样一个“48”小时的设定暴露了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社会现实的背离,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尤其是关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立法,不接地气,那就会悲剧不断!

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

 当我们碰到 工伤认定 48小时标准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与理解工伤认定48小时标准中出现的问题呢,来看看。 1、完善规范。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 工伤 ,但笔者认为扩张的范围过大,有矫枉过正之嫌,难免发生劳动者上班时间请假就诊,进而住院治疗发生死亡的情形,不太利于对用工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保护。法律专家们更倾向于作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规定相互配合,扩张规范的涵盖范围,比如规定“但书”: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这更有利于生命保护与工伤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 2、在执法、司法中解决问题。法律能够修改的可这似乎对于像本案中的王某来说已经为时过晚。实际操作中,执法或司法部门往往是“因陋就简”,没有从立法的本意多家思考,仅仅是从技术的角度简单的衡量,似乎是百分百的正确,但是却使得法律的适用遭到了扭曲。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只是个时间的概念,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都没有违背立法中视同工伤的本意。现实生活中,可想而知,同样的的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患者处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交通条件、不同的救治医院、不同水平的医生、不同的天气等等,都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岂是一个时间长短就可以判断的? 其实类似的问题有很多,法律永远都是滞后的,永远都不可能尽如人意,为什么我们的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不能暂且抛开发条的表面,而从立法的本意去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使法律在它最原本的出发点来解决它应当解决的问题呢?法律的正确与有效适用永远是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核心考验。

中国工伤48小时的改革

 据报道,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因此,其家属只能得到两三万的丧葬费补偿,而如果认定工伤则能得到20万至30万的赔偿。类似案例此前曾多次发生,济宁这起最新案例引发网民及法律界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热烈讨论。

一些网民认为,国家法律“48小时”的限制应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赔偿”之间抉择。建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调整和完善。

时间之差 赔偿存天壤之别

网民“王军荣”认为,工伤的认定与否,一方面牵涉着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这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笔巨大数目,也关系着一个家庭未来的幸福;另一方面体现着死者的价值和尊严,本来就是在工作时间内,且是死在工作岗位上,只因多活了几个小时,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是谁都无法接受的。诚然,“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无限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但是否无限扩大,显然看的不是48小时,而是其动机,这些只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就能够发现真相。面对生命,无论如何是要全力抢救的,而抢救是不可能以48小时为限的。

网民“肖华”认为,48小时竟然成了工伤认定的一个条件,这不得不让人感到荒唐。难道48小时死亡是工伤,48小时零一分死亡就不是?48小时成为工伤不可逾越的鸿沟,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些单位可能为了使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而对职工进行无效抢救,拖延过48小时。或许更有家庭,为了得到工伤认定,不得不放弃积极抢救……

两难抉择“保命”还是“保赔偿”

网民“卞广春”认为,工伤认定中有关“48小时之限”的依据,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明明是工作时发生疾病倒下,却以“48小时”为定性依据,无论是否符合法理,肯定不合人情,甚至有违公序良俗。

网民“王琳”认为,“48小时规则”之所以会引起争议,是因为在伦理上,病人的家属更愿意维系亲人的生命。资方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病人生命,这不正是家属所期望的吗?但问题在于,如果利益真的成了维持病人生命的最大标尺,资方采取的“呼吸机战略”将只会停留“48小时”之内,超过这一时限就撤;而病人家属为了得到“工伤认定”进而能得到工伤赔偿,也可能拒绝使用“呼吸机”,这将带来更为深远的伦理冲突。

标准过窄 条例应修改完善

网民“卞广春”认为,退一步说,即使以48小时为限,也应设计一种折中的方式,让当事人家庭看到企业对劳动者的关心,给当事人家庭以抚慰,也以最大善意体现法律与公序良俗的不谋而合。谁都不希望工作时发生疾病,短时间内医治无果的人早点离开人世。工伤认定只有充分体现人性化和以人为本,才更能符合民意,具有更持久的法律生命力。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由来已久,这样的法规,让许多职工及其亲属“很受伤”,理应修改完善。

有网民说,“一秒钟”差异决定的赔偿额有天壤之别,现行规定确应作相应的调整。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者长期维持,我国法律一直不认定脑死亡为真正死亡,在工伤认定中可酌情考虑采用。

网民“南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因“工伤”法定类型狭隘,而“视为工伤”又确实规定了突发疾病的情形,但“视为工伤”48小时之内必须死的标准,又不得不得出“不死不能算工伤”的结论。很显然,过窄的标准戕害了职工合法权益。眼下而言,工伤标准的尺子到了需要校准的时刻了。

工伤认定的48小时到底合法不合法?

48小时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我一个高中同学的母亲,在上海打工,连续加班,在工厂宿舍突发疾病,送到医院抢救,6天后同学的母亲去世了,因不符合工亡的规定(48小时内死亡),无法追究工厂的赔偿责任;今年三月份我接到一个死者家属咨询,她老公工作时晕倒,送到医院后,医生经过诊断,已经无法挽回生命,继续抢救也只能是让她老公多活几天,但是医疗费高达几十万,并且一旦超过48小时死亡,也将难以被认定为工亡,无法获得工亡赔偿。这让她及家人陷入了两难境地。谁不想让亲人多活几天,但是如果坚持抢救,留给家人的后果是,不仅得不到工亡赔偿,也将背负巨额债务。也就是说,疾病并不属于工伤或工亡的保护范畴,但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才在第十四条典型工伤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况。

所以,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形已经属于扩大工亡认定的范围了。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承受能力、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亡时,通常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亡认定。

是不是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一定构不成工亡?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亡,但是存在极少数的例外情况。我们来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态度:“郭红霞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郭红霞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为什么工伤认定要限定48小时?

? ?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为什么工伤认定要限定48小时?

◆首先,立法上要进行一定的平衡,否则会造成劳动权利的过分扩张,也就是对抢救的时间进行限制。48小时是生命抢救的黄金时间,从操作性的角度用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评上工伤,可获得家属抚恤金、报销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评不上工伤,则只有不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大约一年基本工资数额的救济金。

◆另外,不管是48小时,还是96小时,或者48天,都会出现在临界值前后的状态,也肯定会无法覆盖所有人,并招致诟病。但是,作为立法,只能从衡平角度出发,界定一个可操作性的值,尽可能趋向合理,无法让所有人满意。

★因此48小时是在权衡了双方劳务利益之后,所作出的最大公约数。

? ? ? 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给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 ?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 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 ? ?其实,围绕“48小时条款”,已产生了许多纠纷,甚至引发单位或职工家属的道德风险。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二、判定工伤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2种标准。

首先认定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根据具体情况,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提出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该局限于“抢救48小时死亡”。

? ? ?其中伤害是否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因素,而48小时认定的是针对自身疾病的情形,而不是工作直接造成的。

? ? ?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发生了变化,工作强度、劳累度较以前更大,这些都放大了职工发病出事的概率。再者,现代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越来越积极的救治态度,也不可避免地与“48小时时限”产生冲突。无论是为人道计,还是为劳动保护计,都有必要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

? ? ?“48小时时限”,不该成为固化的条条框框。说到底,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底线之一,也是彰显社会公平的一把标尺。多一些积极措施,多一些兜底保护,多一些制度温暖,有助于职工更安心工作,也会增进社会和谐。

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的研究现状和如何看待工伤48小时之限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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