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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规定,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今天给各位分享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

需要纠正的的是,“当事人认为和刑事案件无关的物品”与“办案机关认为和刑事案件无关的物品”并不是同等的概念。当事人认为无关的物品,办案机关可能认为有关。就比如当事人认为自己无罪,办案机关还是会将他刑事拘留,甚至逮捕一样。因此,是否和案件无关,是一个待证事实,当事人和办案机关各执一词,往往很难讲涉案物品拿回来。

一、办案机关认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属于“应当查封、扣押”的范围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公司机关为了全面搜集证据材料,避免遗漏关键证据材料,往往以“宁可错扣,不可放过”的原则去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只要是公安机关认为和案件相关的财物、物品,都会一概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赋予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权限是非常大的。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因此,当事人的财物、物品一旦被查封、扣押、冻结,要想拿回来的难度是非常高的。

二、作为涉案物品的权属人,该如何救济?

如果当事人认为被查扣的物品与刑事案件毫无关系,那么当事人该如何救济呢?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又取保候审,甚至案件不了了之,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始终无法拿回来。此时,他该如何救济呢?

其一,在判决之前,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拿回来。

判决之前的阶段,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常理常识看,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当然不得查封、扣押,应当发还。只是在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之后,当事人就需要举证、交涉,提出诉求,证明涉案的某些物品与案件无关,既不是犯罪工具,也不是犯罪所得,与涉案犯罪毫无关系。

根据办案经验,在案件侦查阶段,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证件资料,一般是能够拿回来的。当事人的手机是否能拿回来,各个办案机关、各个经办人的认识不同,是否将手机发还也就不同。案件不同,手机的重要性不同,能否拿回手机自然也就不同。在部分案件中,手机中藏有关键证据时,公安机关往往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手机进行数据提取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手机是不可能拿回来的。

其二,判决出来之后,根据判决书的具体内容,判定哪些物品能拿回来

刑事判决书的裁决部分,主要有两项内容:第一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第二部分,对涉案财产的处分。涉案财产的处分事项是必须要有的。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哪些属于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对应需要如何是否没收、是否发还,都由明确规定。

那么,在刑事判决之后,当事人要好好钻研刑事判决书,看其中的财产判项:

1、如果判决书没有提及的财产,但又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那么,可以拿回来。因为刑事判决书没有处置,则意味着这些财物与犯罪无关,则可以索要回来。

2、如果判决书有提及,认定是犯罪工具、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销毁,则这些物品是不可能拿回来的。如果判决书认定被查封扣押的某项财物、物品予以发还,则自然可以根据该判决书,向查封扣押的机关拿回来。

三、如果案件不了了之,物品被公安机关一直查扣,怎么办?

在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中,曾经出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同时将涉案财物全部查扣在案。后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再后来,公安机关又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案件拖了几年,不了了之。此时,就等同于变相“撤案”、“无罪”了,但是,涉案财物还一直被公安机关查扣在案。此时,我们只能继续与公安机关沟通,要求拿回被扣押的物品。毕竟,公安机关已经没有理由继续扣押了。再后来交涉中,公安机关告知,仓库失火,货物灭失了......赔定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扣押

法律分析: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收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与搜查和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公安机关关押物品的标准?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规定为: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扣押物品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刑事案件扣押物品规定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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