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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登记时设立的用益物权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登记时设立的用益物权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3、担保物权,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扩展资料

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用益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几种?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物权取得

一、取得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

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进行讲解。其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的法律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是财产法权法是强行法权法是普通法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物一权原则示公信原则。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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