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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规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规定解读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规定解读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审计机关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三条 凡国有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离任时,按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提名审计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同级审计机关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被确定为离任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1个月内对其审计,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办理离任手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

(三)任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任期内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五)作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清理移交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三)任期内债权、债务和潜盈、潜亏情况;

(四)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内主要经济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所产生的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二)乡镇办企业税收征缴、利润实现和基建技改投入情况;

(三)资产家底变化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农民负担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机关根据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的审计对象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提名的部门;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三)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四)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审查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不作修改的,应写明原因,并与审计报告、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机关;

(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提出审计对象的部门,并抄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或者审计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档案。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需要审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新华社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华社关于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审计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

2.先从总社直属企业开始试行,逐步扩大范围。第二条 审计对象

上述单位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及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在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三条 审计内容

主要包括审计对象任职时和离任时的国有资产增减状况;在任期间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流失、损失、转移、浪费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报漏记问题;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真实,有无挤占成本、乱摊费用、隐瞒或虚报利润问题;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第四条 审计办法

1.离任审计工作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实施。凡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局、经理部负责提前提供拟离任领导干部的名单。驻社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对象名单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二级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审计;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部门领导提出离任名单,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3.驻社审计局和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部门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对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

4.在审计过程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核实取证。被审计对象所在的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

5.离任审计实施终结,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送交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离任人,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审计报告抄送人事局、计财局、经理部、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

6.审计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严格遵守纪律。

7.在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纪需立案查处的,交由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条 协调配合

建立驻社审计局、人事局、驻社纪检组、社监察局、计财局、经理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情况,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离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定由驻社审计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厅级领导离任审计多久完成

根据任期时间的长短决定,短期一到两年,长则五年以上

在进行离任审计时,要对被审计人整个任期进行审计,少则两三年,多则三五年,有的甚至十多年,审计期间跨度大,由于有关政策规定发生了变化、人员变动、业务量大等原因,加之受审计时间短、审计人员数量少等的限制,不可能审计得过细,审计质量难以保证。

离任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人员受托管理资财的运用及其效果所负责任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其理论根据为: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归根到底审计就是审查资财管理者对资财所有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现代审计中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是离任审计的两种表现形式。前者审查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后者审查资金运行的效果和效率情况。

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离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离任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离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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