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2009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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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第四条 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第七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第九条 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第十条 审批企业标准时,一般需备有以下材料:
(一)企业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企业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第十一条 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企业代号──┐
│├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本省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标准。企业使用的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
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标准。第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确保产品使用性能,保障安全和人民的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三)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和对外贸易;
(四)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企业内部与其他标准也应协调一致。第四条 企业应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论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企业对标准的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按下列规定备案: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内大型企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型企业向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三)小型企业向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一致的,只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共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由企业分别备案。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采用的标准文本。第七条 未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书。编制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特征与特性的介绍;
(二)标准的编写依据和产品性能指标的验证;
(三)标准水平的说明和产品的标准化分析;
(四)论证结论及参加论证人员名单;
(五)用户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的,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修订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须在修订后30日内重新备案。第十条 企业按备案标准生产的产品,须鉴定、检查、评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原备案的其他部门对标准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产品标准的水平。第十一条 未经企业同意,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把企业备案的标准提供给任何与执行此标准无关的单位与个人。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制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登记或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通报批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经营、销售产品的标准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管理,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市属及市区内市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的产品标准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作好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支持企业采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成果予以奖励。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第五条 生产、加工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一)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需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三)需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选择或者补充的。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程序:由企业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及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一般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器械、农药、粮食、环境保护、消防和公共安全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除按照规定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报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由申请备案的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
(二)由申请备案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行业管理部门在《企业产品标准申请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
(三)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备案审核;
(四)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一条 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与有关标准的协调情况;
(四)标准的编写执行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情况;
(五)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第十二条 审核时,申请备案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
(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及与会人员名单;
(四)检测报告及有关验证材料;
(五)企业产品标准的查询报告;
(六)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审核专用章,做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依据。
审核所需费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承担。第十四条 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申报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书;
(四)审查会议纪要及与会人员名单。第十五条 准予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监督部门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加盖备案专用章及讫封印章,注明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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