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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按照规定哪几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相关要求,以下十二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八)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二)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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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专栏 “两个《准则》”“四个《条例》”(学习纲要)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学习纲要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将原来“六个禁令”和“52个不准”的内容,现改为主要是从倡导性角度,内容更为精简,全文298个字,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八条规范”包含:“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除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还加入了对普通党员的规范,分为总则、对党员行为的规范、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为的规范。正面倡导、重在立德、要求更高,是党员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1.“四个必须”即:

①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②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③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④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 “八条规范”即: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四个坚持”)

①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②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③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④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四个自觉”)

⑤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⑥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⑦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⑧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纲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重在立规,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六大纪律”,划出了党员干部们不可触碰的底线,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第一编 总 则

共五章,分为: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含5条具体条款);违纪与纪律处分(含10条具体条款);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含11条具体条款);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含8条具体条款);其他规定(含10条具体条款)。共44条具体条款。

第二编 分 则 (核心内容为“六大纪律”)

共六章,分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含18条具体条款);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含17条具体条款);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含25条具体条款);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含8条具体条款);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含13条具体条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含4条具体条款)。共85条具体条款。

第三编 附 则

共4条具体条款。

【图解】(略,详见附件)

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学习纲要

准则稿分三大板块、12个部分:

第一板块是序言,属于总论,阐述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和历史 经验 、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形势任务以及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

第二板块是分论,是主体部分,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12个方面分别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板块是结束语,主要讲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高级干部带头示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开篇语: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党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

重点和关键: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1、坚定理想信念

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必须加强学习。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 报告 制度;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4、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5、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7、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

8、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9、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10、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

11、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2、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教育 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纲要

分三大板块,共8章、47条。

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条例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体现全党必须一体执行,防止搞变通、打折扣。

【图解】(略,详见附件)

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纲要

1.宗旨: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2.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3.两个对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

4.三个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5.四个原则:

(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6.厘清责任:

(1)党组织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

(2)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主要领导责任。

(3)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重要领导责任。

7.六种问责情形:

(1)党的领导弱化。

(2)党的建设缺失。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8.七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1)检查。(2)通报。(3)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

(1)通报。(2)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4)纪律处分。

9.问责权限:

(1)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2)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3)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4)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10.问责后监督:

(1)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2)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

(3)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11.被问责干部处理情况:

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

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12.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13.适用范围: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14.重要意义:

(1)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2)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3)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六、《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学习纲要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而制定的法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于2009年6月30日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布,于2015年8月3日修订后名称改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

意义:规范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巡视工作责任体系的核心:

1、落实“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2、明确“三个责任人”,即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抓主体责任 党委“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1、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2、对巡视工作,党委要坚决负责,主要领导要带头尽责,班子成员要主动担责。

3、党委“一把手”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党委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要配合“一把手”落实好巡视各项工作。

抓组织实施责任 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主要职责:1、落实党中央和同级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巡视力量,认真抓好实施;2、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领导巡视组深入了解问题,确保党委决策落地。

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抓监督责任 巡视组失职渎职要追责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巡视组要拓展监督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关键在治、要害在严”落实到巡视检查“两个责任”中。

抓成果运用责任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条例对成果运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

2、纪律检查机关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要责成相关纪检监察室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明确具体的,要及时研究提出纪律审查意见。

3、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办理和组织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巡视办反馈。

4、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巡视组移交的专题报告,要结合部门职责,研究提出处理 措施 。

抓整改落实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整改环节着重要完成以下几个步骤:

1、实行签收制。请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向本人和领导班子的反馈意见稿,把责任压给他们,促进尽职尽责。

2、落实“双责任”。党委(党组)负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

3、实行“双报告”。被巡视党组织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同时,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报送有针对性抓好反馈意见落实、做好班子成员相关工作等履职情况报告。

4、监督“双公开”。整改情况既要在被巡视地区、单位进行通报,又要向社会公开。

对巡视整改不力、腐败蔓延势头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的地方和部门,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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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和追责有什么不同

追责和问责区别与联系如下:

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人们通常把领导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该首先明确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

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还适用吗

已经不适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较早以前由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2016年发布实施了《问责条例》,《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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