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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及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活动中会涉及到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下面是我为你介绍票据权利的种类以及行使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这是《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即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

(2)追索权。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依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和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债务人。

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 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 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 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 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

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7)当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当事人的种类

一、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承兑人。

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但是,在票据得到最终付款前,在持票人之前的所有前手不能终结其第一或第二债务人的义务。

(3)保证人。

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保证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哪些事项才是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应答时间:2021-12-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取得票据的方式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B,C

答案解析:

[解析]

当事人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有:(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付款方式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因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什么?

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见票后定期付款。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见票日后定期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有无信用,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而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拓展资料: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兑付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做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做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并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行签章(汇票专用章、经办人员名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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