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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职工档案法实施细则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职工档案法实施细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职工档案补办最新政策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将会影响办理退休。如果想补办档案,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档案补办并备案。

补办程序如下:

1.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

2.提交材料。

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等等。档案补办最新政策如下:

1、已经就业的职工,丢失档案后首先要跟县级以上的人才中心申请,重新补办一份人事档案,如果就业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话,可以直接在单位补办;

2、在读的学生丢失档案后,需要回到学校,向学校申请补办学籍档案里的相关材料;

3、个人档案有人事档案和学籍档案两部分,丢失的是哪部分档案就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去补办。

档案补办流程为?

1、不知道自己档案是否真的丢失,首先第一步就是查询档案。将档案可能存在的地方都找一遍,能找到最好,找不到重新补办;

2、丢失学籍档案就要去自己之前就读过的学校补办,一般是从高中开始办起,向学校提供补办所需的材料,学校老师审核过后协助我们补办,之后由相关老师签字盖章即可;

3、丢失人事档案就去单位所在人才或者向单位直接申请补办自己的材料,最后补办好的材料也要盖上单位的公章;

4、补办好的学籍档案和人事档案一起带到就业指导中心,交给工作人员核对,核对通过后将材料封印存档就可以了。

档案补办好之后一定要合理存放,要将档案存放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或者就业单位,切忌将档案留在自己手中。档案在自己手上时间久了就会失效,变成无效的档案。

综上所述,职工档案补办最新政策内容完善,政策完善,条目清晰,有相关的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责任单位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将档案委托给具备档案保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代管机构)代管:

(一)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离职、辞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经济组织雇用人员、外企驻哈机构的中方雇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委托档案代管机构保管职工档案,应当与档案代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向用人单位开具调档函,转移职工档案。档案代管机构接到职工档案后应当认真清查登记,确认无误后方可归档。对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用人单位补齐。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和档案代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职工档案登记,并指定专人、设立专库(柜)管理职工档案,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保管职工档案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保证职工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登记职工工作变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

(四)依法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五)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六)办理其他涉及职工档案的有关事项。第九条 档案代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保管职工档案职责:

(一)收集、记录、鉴别、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二)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四)办理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销毁职工档案,不得公布、泄露档案内容,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职工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经过认真鉴别,做到材料真实、文字清晰、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用人单位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当在盖章或签字后归档。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职工档案,移交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同时移交职工档案案卷目录和电子档案。第十三条 档案转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转递职工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职工档案,必须按《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二)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接收单位收到职工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15日内退回。转出单位逾期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催问、追查;

(四)《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应在转出单位保管满20年以上,方可销毁;

(五)档案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部门或专职人员取送,不得交本人或其他人员携带。第十四条 职工档案出现丢失、损毁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补办档案义务,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职工失踪、死亡、上学、参军、流动或者移居国外的,档案由职工原所在用人单位保管,也可由档案代管机构代为保管。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明确档案查阅条件及利用范围。

查阅、借阅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职工个人查阅本人档案,应当凭身份证;用人单位查阅职工档案应当凭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查阅档案应当申明查阅理由,由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

(二)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三)除特殊情况外,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必须借出查阅的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机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经档案管理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档案的部分内容。

国有企业职工个人档案包含哪些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籍、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5、政审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7、奖励材料;

8、处分材料;

9、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2、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3、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4、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5、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6、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从国企辞职后档案怎么处理

从国企辞职后,档案肯定是无法放在原单位了,但是档案也不是个人随身带走的。国有企业将职工档案托管到当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人才服务机构。然后根据职工申请,调入现工作单位当地的人才机构。现单位出具就业证明材料,然后向就业部门所在就业地所在的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开具调档函,将档案调入现在地。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国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

5、卷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姓名”。

6、字体与距离:“企业职工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2)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3)卷面与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并结合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邮电企业都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档案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的法规、规定和制度。第二章 档案的管理第六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邮电部负责制定有关职工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对职工档案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各总公司负责所属企业单位职工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市、县邮电局及部直属各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单位负责本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各邮电支局、邮电所的职工档案由相关地、市、县邮电局统一管理。第七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原则上与职工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干部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工人档案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对于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干部和工人档案可由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存放。第八条 职工退(离)休、退职后,就地进行安置的,其职工档案由原单位保管,易地安置的,应转送当地职工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第九条 职工失踪、逃亡、出国不归者或合理流动,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也可以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第十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人物、国家和部省级劳动模范死亡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一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各级职工档案管理部门都要配备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共党员担任专(兼)职档案管理工作,凡管理二千人(卷)以上档案的企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第十三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以及有关业务文件的移交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职工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借用、转递、安全、保管、保密等各项制度。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第十五条 各级邮电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对所管理的职工都要建立职工档案。第十六条 邮电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如下: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评定岗位技能及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第五类 政审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第九类 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十七条 凡对邮电企业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调动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地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保持职工档案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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