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100号令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100号令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释义是解释词语或文章的意义,那么有看过《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释义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施行的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着眼于长远规范管理,在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 提下,考虑行业贯彻落实新法规和消化库存包装耗材的实际需 要,为行业留出合适的过渡期。

一是对“新”产品给予近一年的过渡期。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已注册或备案的“老”产品给予近两年过渡期。2022年5月1日之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三是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办法》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需要强调的是,《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标签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标签禁止标注内容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化妆品2022年新规定

一、正面回答

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分析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三、化妆品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所有化妆品在销售之前都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提前登记备案,如果一款化妆品在药监局上完成了备案,就表明它就有了身份,可以上市销售了。反过来说,没有经过备案就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一经查出则产品停售、责令整改,会受到处罚。

化妆品标签标识法规要求按2015版规范

新版本的化妆品成分表,最大的改变是从原来模糊的“1%分界线”升级成清晰的“千分之一分界线”。

相信很多资深成分党对1%分界线,并不陌生。

在旧版的化妆品标签管理条例里面,规定化妆品的成分应该油多到少的顺序排列,少于1%的可以任意排列。这个就是1%分界线的由来。

那么很多产品在开发的时候就会围绕1%分界线的规定,少于1%的成分,都会尽量的把“好看”的成分往前挪,把不好看的成分往后挪。

以氨基酸洗面奶为例,“乙二醇二硬脂酸酯”后面的成分,添加量都是低于1%的,尤其是一大堆的氨基酸,添加量微乎其微,但是名字长得好看,所以在备案的时候为了迎合营销的需求,把尽量往前挪了。而己二醇,氯苯甘醚,实际添加量都要比前面那一堆成分要多,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两个是防腐成分,所以就被排到最后了。

正规化妆品包装盒上应该有什么标识

生产厂家、产地、规格、使用说明、生产日期或批号,还有防伪标志、服务电话、环保标志、循环标志等。

正规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净含量小于15g或15ml的特殊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扩展资料:

护肤注意事项:

1、注意皮肤的清洁

正值夏天,气温高人出汗多,皮肤的清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早晚的清洗一定要认真仔细,保持毛孔呼吸通畅。

2、做好防晒

夏天的强烈紫外线会让皮肤变黑并加速衰老,除了太阳镜、遮阳帽、遮阳伞等等以外,还可以用各种防晒霜、防晒油来加强防晒功效。

3、及时补充水分

由于夏天人的出汗量变大,所以要多喝水来补充,如果身体中就没有足够的水分,就无法满足皮肤细胞的需要,从而导致各种皮肤问题,多喝水不仅有利于排汗排毒,更有利于皮肤的呼吸畅通。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是什么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100号令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 飞机托运规定,化妆品飞机托运规定
  • 中国国航行李托运规定,中国国航行李托运规定化妆品
  • 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食品生产日期标注规定是什么
  • 非法经营化妆品,非法经营化妆品的认定
  • 飞机化妆品携带规定,国内飞机化妆品携带规定
  • 注册商标查询官网入口,商标注册网官方查询
  • 商标注册查询入口官网,中国商标注册查询入口官网
  • 商标注册与保护时限是多久,商标首次注册的保护期
  • 化妆品消费税计算标准是什么意思啊
  • 商标注册委托代理协议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