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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美容院做医美项目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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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违规变道处罚规定

凡是机动车在划有白色直线或斑马线的路段上变道,或在变道时影响该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或在高架道路上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的,均属违章变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地面道路不按规定变道的,处3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在高架道路上不按规定变道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所以汽车违章变道只要罚款在200元以内,可以根据所在地不同而定。扣分是附加处罚,不一定都要扣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篮球竞赛违纪处罚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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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竞赛违纪处罚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届篮球竞赛活动顺利进行,规范赛场秩序,制止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保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各运动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结合赛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规违纪处罚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停赛或取消比赛资格;

4、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四条 裁判员依据《篮球竞赛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五条 本届联赛组织的篮球竞赛过程中,组委会成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依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负责处理篮球竞赛活动中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三章 各种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一节 对违纪违规运动员的处罚

第六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口吐脏字,有侮辱性、指责性、挑逗性语言的,掷球攻击、持球攻击或吐唾沫等侮辱或侵犯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或观众的,除临场裁判依据规则判罚外,停赛一场的处罚。

第七条 比赛期间,运动员有故意用手或身体任何部位对裁判员、对方运动员、工作人员及观众有推、击、踢等行为,恶意煽动观众、对观众不礼貌、寻衅闹事、扰乱赛场秩序,必须立即被罚出场,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第八条 比赛期间,凡有打架行为者,必须立即将参与打架的队员和离开球队席参与打架的替补队员罚出场,、取消比赛资格。

第九条 比赛中凡运动员有危险性、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动作,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或技术犯规外,造成对方运动员受伤的,还需支付对方医疗费,并停赛1—3场。

第十条 被裁判员判罚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如果组委会没有更重的处罚,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资格。

第十一条 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在资格上不符合规定的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一经查实,取消本人本次比赛资格。其上场参加的比赛均计为0:20负。

第二节 对违纪违规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运动员发生打架等严重违纪违规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及领队的责任。领队、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及时有力制止的,给予警告;属于领队、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怂恿参与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事件,给予警告、停赛的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期间,领队、教练员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外(予以警告、判罚技术犯规或取消比赛资格犯规),停赛1—3场,并通报批评:

(一) 对临场裁判员有侮辱、指责性行为;

(二) 故意用手及身体任何部位触及裁判员;

(三) 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

(四) 到记录台不礼貌质问干扰记录台工作;

(五) 到记录台指责裁判员者。

第三节 对假球、罢赛、弃权的处罚

第十四条 有确凿的假球证据、引起其他参赛队强烈不满、参赛队比赛表现与其实力差距十分明显、比赛结果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并经组委会调查审议认定假球的,对参与打假球的篮球队取消本场比赛成绩、本次比赛名次。

第十五条 凡被认定为打假球的,给予参与打假球的运动员取消本次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 比赛中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或以其他理由进行纠缠,造成比赛延误者,取消该运动员本场比赛资格;某队因某种原因中断比赛,在临场裁判员通知该队主教练进行比赛5分钟时,该队仍主动放弃比赛的,即按该队罢赛处理,取消该队的本次比赛的比赛资格。

第十七条 因球队自身原因,主动放弃竞赛规程已列入的某次比赛的,该队须在赛前24小时内申请,经主办单位同意,按弃权处理不予其他处罚,弃权队以0:20告负。

第十八条 因球队自身原因,晚于比赛开始时间到场的,迟到15分钟以内,给予该队主教练一次技术犯规,由对方罚球两次后开始比赛;迟到15分钟以上,弃权队以0:20告负。

第四节 对其他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九条 各队的领队在比赛中必须到场,领队不能到场,要委托教练或队长担任临时领队。如比赛中出现任何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将直接与参赛队领队沟通,如因领队未到场而延误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篮球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拓展

篮球竞赛规则的演变

规则的修改,促进了篮球运动的发展,而篮球技、战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又促进了对规则不完善地方的适当修改或补充,从而使篮球运动向健康与高级的方向发展。

规则与篮球技、战术就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一样,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规则通过肯定、否定、允许或不允许,来保证篮球比赛的正常进行,促进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球场上符合规则的动作,就是正确的动作,反之是错误动作。

规则从最初的13条发展到现在的58条,篮球技、战术从原来的简单、低级发展到现在的高级水平,都是它们许多年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结果。如:运球技术从最初的'以肘关节为轴发展到现在的以肩关节为轴,正是因为规则对发展中的技术不断肯定的结果。现在,规则明确指出:运球结束的标志是双手触球的一瞬间或运球的手掌心向上,大拇指超过垂直面时即运球结束。如掌心始终向下,大拇指未超过垂直面,球是不可能在手上有停留的。所以,以肩关节为轴的大臂运球与单手后拉、后转身运球的现代技术就以法定的形式肯定下来了。再譬如:投篮技术的发展,从最初的原地双手胸前投篮,发展到现在的高手自上而下的扣篮与单手或双手的补篮等高超的技术,规则明确规定都算队员在做投篮动作。因此,扣篮、补篮等现代技术就得到了迅速发展。而近年来,比赛中出现后仰跳投、后撤步跳投、勾手跳投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也是因为规则对攻守技术强调了垂直面的原则、腾空队员原则等几个处理身体接触与犯规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在犯规处理上,特别强调了攻守平衡的指导思想,迫使和促进了投篮队员为摆脱防守、避免撞人犯规而采取的各种形式的跳投技术,以达到得分的目的,推动了防守战术的不断发展等。

国际篮联在一般情况下,每隔4年对规则要进行一次修改与补充,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篮球技、战术进一步的发展,并限制粗暴等动作,使比赛向文明、于净及紧张激烈和富有勉力的方向发展。

规则的变化是不可知的,也不是哪一个人心血来潮随意更改的,它是按一定的修改目的来进行的。

具体的修改规则的指导原则是:

1.公 平。

这是修改规则的基础。规则应该对比赛双方都是公平的。因为篮球比赛是双方在等同的时间、空间、地面、人数的条件下进行篮球意识、技战术及身体素质的较量。

2.均 衡。

均衡(或者是平衡)是指进攻和防守这两个方面必须保持平衡。如一场比赛很容易得分或很难得分,都会使比赛变得呆板而不精彩,那么篮球比赛使人兴奋的魅力将会丢失。

3.定 义。

规则定义要言简意明,文字确切。

4.编 纂。

规则要编纂,避免重复,做到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5.简 短。

规则要简短扼要,避免罗唆,使人很难领会。

6.例 外。

规则正面作了许多规定,如没有例外的规定(即注解),规则也很难实行,例外正是为了保证正面规则的实施。

7.安 全。

规则要保证人身安全,保证比赛在良好的环境与气氛中顺利进行。

8.权 力。

必须给裁判员权力,让其在比赛中有权威地胜任工作,执行规则。

9.连 续。

规则要使比赛尽可能地减少中断次数,从而保证比赛的连续进行,使比赛更紧凑,更精彩。

10.无 利。

规则要使比赛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从违反规则中得好处,从而使比赛公平合理地进行。

保险销售违规怎么处罚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

(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

(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

(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

(三)遗失的。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特殊政策。

第三章执业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

(六)发证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投诉电话;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下列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第十七条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四章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提供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扣留或者变相扣留他人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违规经营的处罚是什么?

违规经营一般处罚如下: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根据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

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相关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公司违规处罚有哪些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四)撤职;(五)留用察看;(六)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违章罚款细则

23项罚款违规对应的参考金额拟罚款的违法行为金额(元)1、驾驶与驾驶证200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2003、驾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2004.服用国家

违章罚款细则

23项罚款违规对应的参考金额

拟罚款的违法行为金额(元)

1、驾驶与驾驶证200规定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200

3、驾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200

4.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5、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且仍在驾驶机动车的200

6.200反向行驶

7.100 8.100.8.100.8.100.8.100.8.100.8.100.100.8.100.100.100.8.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0.

9、违反规定200行驶进入车道的。

10.100 .违反指示、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示的。

11.违反禁行标志、 警告标志 、禁行线和警告标志100

12.违反交通信号灯200

13,100违反交通限制

14.超过小于50%的规定速度200

15、同车道行驶不要求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50

16.200人不按规定超车

17.100机动车无交通信号控制无减速通过路口时。

18、遇车辆排队等候或前方行驶缓慢时,超车200

19、遇车辆排队等候或前方行驶缓慢时,占用对面车道200。

20、遇车辆排队等候或前方行驶缓慢时,穿插200辆等候车辆。

1.100违反备用交通规则

200、2、通过铁路道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指挥的。

23、通过铁路道口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无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100

违章罚款相关规定

司机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导致罚款,太糟糕了。为了让更多的驾驶员朋友了解与驾驶员相关的罚款情况,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编制了完整的罚款清单。

一、20-200元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2.实习期间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或者放射性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实习期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由持有相应或者更高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小型自动乘用车的,可由持有小型自动乘用车准驾车型证或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新增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使用原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

3.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 悬挂 实习标志或者残疾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4.持有大型客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备案。)

二.200-500元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扣留或者暂扣时,以隐瞒、欺骗手段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2.机动车驾驶人因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在驾驶机动车的;

3.逾期不参加检验驾驶机动车的。

三、2000-5000元

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最新的司机处罚清单。如果你对规定很清楚,就可以避免违规,做一个准合规的人,省钱又安全,何乐而不为呢?

违章罚款细则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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