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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转业安置规定,伤残军人转业安置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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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的退伍安置规定是什么?

为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难题,近日,中国政府出台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下称《规定》),提出了从退役安置到住房、医疗保障的一揽子方案。

1、该《规定》由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联署印发,共分八章26条,被官方认为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这是中国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

2、中国军人有“军官”和“士兵”两种类型,其中,士兵又包括“士官”和“义务兵”两类。《规定》明确了“义务兵”“士官”“军官和文职干部”等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和保障方式。具体而言,因战、因公致残,“军官、文职干部” 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士官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是上述人员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皆可以作退休安置。据《规定》,上述人员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

3、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规定》还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军队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4、为解决伤残军人住房问题,《规定》也相应提高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具体而言,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需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对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其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5、《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规定》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中,有违反政策规定的,或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将被追究责任。

国家对六等残废军人死后有什么如何安置?

你好!六级伤残军人安置工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法律分析: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法律依据:《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 一、士兵残疾性质认定和等级评定

士兵出现伤病残情后,所在部队应积极组织治疗,及时掌握医疗情况。医疗期满后,凡符合评定残疾申报条件的士兵(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一)残疾性质认定。

残疾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其中:因战致残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其他因战致残的。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其他因公致残的。因病致残是指:患因公致残第、项规定情形以外其他疾病致残的。

伤病残士兵、退休士官安置政策常见问答汇总(2)

15. 因战5级至6级残疾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吗?

答:可以。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6 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程序办理。

16. 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审定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关于伤病残退休士官安置去向的审定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干部退休安置政策来执行的。

17. 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18.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答: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 国家供养是由国家统一提供集中照料吗?

答:不是的。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必须符合一定条件:(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20. 集中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在什么地方供养?

答: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21. 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哪些待遇?

答:(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

22. 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待遇吗?

答:不享受。这是由于集中供应人员所在的荣康医院已经按照编制比例配备了护理人员,休养员的起居及一般护理由专人负责,不同于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需自请护理人员,所以休养员住院期间不发给护理费。但是,集中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分散供养以后,应该发给护理费。

23.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是什么?

答:首先,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其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三,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这笔费用是为其雇请护理人员的一项生活补助费用;第四,为切实解决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困难,2009年制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时,已明确了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标准、来源等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房屋产权归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解决了多年来残疾退役士兵有房住但无产权的问题,照顾了他们的利益。同时还强调,如果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的,将资金按标准发给本人,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多样化解决住房问题;第五,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与其他残疾退役军人享受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

24.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按什么标准享受护理费?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25. 政府按什么标准保障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26. 2013年中央财政给分散供养的1级至4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士兵的购(建)房经费补助多少钱?

答:每人10万元。

27. 政府为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谁?

答: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28.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己解决住房,政府给钱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29. 因战、因公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吗?

答:可以。

30. 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31. 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32. 2013年残疾退役士兵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因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不同,抚恤金标准是有区别的。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3〕158号)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因战一级残疾军人43630元/年,最低的因公十级残疾军人4150元/年。

33.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户口迁移时残疾抚恤金关系如何转移?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户口转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标准,从翌年1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残疾抚恤关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34. 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35. 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

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36. 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怎么保障?

答: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1级至6级残疾的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37.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

答:可以。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人评残后,对转业安置有影响吗?

政策没有影响,主要看转业接收地是什么形式的安置,如果是双向选择的,可能比较麻烦。 对于伤残军人,由于有伤残情况,难以在部队继续服役,除发放一般的补助外,还要安排转业安置。 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

退伍军人一般有哪些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方式主要有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和国家供养四种。

01.政府安排工作

2011年以前,转业志愿兵(包括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城镇户籍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农村户籍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2005年《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出台后称为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原是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满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02.自主就业

2011年以前,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志愿兵(士官),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国家从1994年开始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并在1998年兵役法中正式明确。

2011年以后,不再区分城镇、农村户籍,对退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如无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条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享收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财政贴息、免受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或复学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资助等优待。

03.退休

2011年以前,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以及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队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志愿兵(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等级,以及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04.国家供养

2011年以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由各级优抚医院保障。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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