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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管生产必须管,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管生产必须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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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切事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直接事安全产企业单位且要求些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必须依照务院安全产切经济部门产企业等事指示精神全面负责安全产工作企业要作第手代表负责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安全产放突位置抓

2、管产同要管安全事产管理企业经营领导者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产机整体产工作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进行决能重产轻安全

3、要落实管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产管理同认真贯彻执行家安全产规、政策标准制定本企业本部门安全产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安全产责任制安全产管理规定、安全卫技术规范、标准安全产技术组织措施制定、审查执行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健全安全产组织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员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及安全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即“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句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什么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要求谁管生产就必须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包含如下几个含义:

1、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

要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那么,企业就是要作为第一把手的法人代表负责,在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

2、管生产的同时要管安全。

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3、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就是在生产管理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安全生产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制定、审查和执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3、“三同时”原则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4、“五同时”原则

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三个同步”原则

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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