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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以下哪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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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考试有哪些题?

整理2015年的一些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的安全考试试题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A.领导干部

B.岗位人员

C.工作人员

D.作业人员"

答案 B

2、"()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A.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

B.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C.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D.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

答案 D

3、"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A.不定期

B.轮流带班

C.定期"

答案 B

4、"坚持“管理、()、培训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A.装备

B.技术

C.检查"

答案 A

5、"从业人员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A.不得拒绝执行

B.先服从后报告

C.有权拒绝执行"

答案 C

6、"在煤矿生产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是()。

A.安全第一

B.生产第一

C.先生产后安全"

答案 A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是()。

A.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B.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C.司法机关

D.职工代表委员会"

答案 A

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A.劳动防护用品

B.安全卫生用品

C.专用器材设备"

答案 A

9、"行政处分只能对()做出处分决定。

A.单位

B.个人

C.单位和个人

D.领导集体"

答案 B

10、"《矿山安全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A.劳动者

B.煤矿工人

C.矿山职工

D.管理人员"

答案 C

11、"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质量为本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D.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前提"

答案 B

1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职业教育

B.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C.学历教育"

答案 B

13、"煤矿企业没有给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下的罚款。

A.1万元

B.5万元

C.10万元"

答案 B

14、"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A.矿长

B.各职能机构负责人

C.各工种、岗位工人

D.特种作业人员"

答案 A

15、"《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人员状况

C.设备状况

D.环境状况"

答案 A

16、"《安全生产法》规定,未经()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A.基础知识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技术培训"

答案 B

1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才允许上岗作业。

A.技术资格证书

B.操作资格证书

C.安全资格证书"

答案 B

18、"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有关单位不得扣发其工资或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负责。

A.该职工

B.企业法人

C.责任者

D.工会"

B.事故处理

C.处罚

D.事故教训警示他人"

答案 A

20、"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A.煤炭法

B.矿产资源法

C.矿山安全法

D.安全生产法"

答案 B

21、"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A.矿产资源法

B.煤炭法

C.矿山安全法

D.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答案 B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四条 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十五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六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什么法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矿产资源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天津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第四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采矿依法采矿,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第五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采矿实行许可证制度。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需要转让采矿权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转让。第七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坚持开采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开采人必须履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复垦或者保持景观协调的义务。第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九条 地质矿产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第二章 采矿范围第十条 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采矿:

(一)储量较小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二)国有矿山企业闭坑后,可以确保安全的残留矿体;

(三)国家尚未规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边缘零星矿段;

(四)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

(五)国家尚未规划开采的非特定保护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第十一条 个体采矿可以采挖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的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矿: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

(二)重要工业区、大中型水利工程设施和城镇市政工程设施周围保护的区域;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及其桥涵、隧道保护的区域;

(四)主要河流、堤坝两侧保护的区域;

(五)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特殊地质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以及重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保护的区域;

(六)地震监测台、点保护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得采矿的其他区域。第十三条 麦饭石、锰方硼以及其它特写保护矿种,不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四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范围,由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划定,并埋设矿界标志。严禁越界开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毁坏矿界标志。第三章 采矿登记第十五条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须经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并持采矿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采矿,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领取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当照章交纳登记费。第十六条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书;

(二)矿产地质图、矿石品位、地质储量等地质资料;

(三)占地批准手续;

(四)明确的采矿范围和设计方案;

(五)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复垦或者保持景观协调措施。第十七条 个体采矿申请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书;

(二)明确的矿种、地点、范围和采矿方式;

(三)占地批准手续;

(四)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复垦或者保持景观协调措施。第十八条 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须征得国有矿山企业的同意,由国有矿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的取得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人的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采矿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上述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的义务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的有偿取得

国家对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的缴款方式、具体标准请参阅第一部分中“相关税费政策”的内容。

◎采矿权取得的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申请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

第二种方式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该方式按分类管理方式要求由国家或该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种方式是协议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权

详细条件请参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必须通过集体会审程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采矿权转让方式取得。指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指南

◎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以及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登记均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除上述情况外其余部分以及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的采矿权登记审批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参照内资企业情况执行。

部分省(区、市)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本地区矿业权的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定了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矿业权审批程序,部分审批程序与本文综述的“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流程示意图”略有差异,详细情况请参见各省(区、市)的政策规定。

◎探矿权和采矿权年度的检查

根据国家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的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统一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具体情况请参阅《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

关于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以下哪类许可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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