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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贴规定,交通补贴规定最新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交通补贴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交通补贴规定最新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交通补贴是怎么给的?不明白公司员工福利的交通补贴是什么意思,要交税的吗?不要长篇大论,只要简单易懂

为凭乘坐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报销;不需要交税的。

以达州市通川区为例,对补贴补助范围的人员,限乘坐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长途汽车,往返交通补贴凭乘坐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报销,其中火车或高铁/动车只限一张票,城市公交、出租车费及中转费不予补贴。执行时间内因同一事项多次往返的只能补贴一次,不得重复申报补贴。

符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九条措施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5号)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的补贴,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情况由区财政列支。

扩展资料:

交通补贴补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各乡镇办委和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全方位解读政策,全覆盖宣传到户,积极向四类人员和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印发宣传资料,做到人人知晓、应补尽补。

2、补贴补助资金不得现金发放,必须实行打卡直发。在此过程中,凡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挪用、挤占、截留、私分和拖延发放补贴补助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格责任追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参考资料来源:达州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通川区2017年度四类人员 转移就业交通补贴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放交通补贴的条件是怎么规定

交通是我们经常关注的一个话题的,国家在这些方面也是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这其中就包括交通补贴,那交通补贴是怎么申领的呢?申领需要什么条件的吗?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发放交通补贴的条件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发放交通补贴的条件规定

1、享受车贴的人员均需自备有车且日常由本人使用。 “自备有车”的定义如下:

车辆行驶证所登记的车主为员工本人或其父母、配偶,且申请时提交行驶证原件供各审核环节审核(如登记车主为员工父母、配偶的,还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供审查);除此之外,均不属于“自备有车”的范畴。“日常由本人使用”的定义如下:

车辆由本人使用的频率在80%以上,连续一周发现车辆不由本人日常使用的情况或因本岗位车辆外借影响工作3次以上的(每月累计3次以上的),则取消车贴享受额度。

2、 享受车贴的管理层需经常到政府职能部门、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施工现场等地开展工作或其它外联工作频繁的。若公司岗位工作内容有调整或产生新设岗位,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报批新岗位的车贴额度。

3、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原则上车贴福利自转正当日起开始享受,如有特殊情况,以固定流程批准的日期为准;转正之日不在月初,变岗或离职之日不在月末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福利享受标准计算当月福利享受金额。

4、享受车贴人员原则上不再申请使用公司行政车辆,一旦发现有多次使用的,取消车贴享受资格。

交通补贴是否要缴个税

交通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交通补贴的发放标准

1、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副总以上人员)、房产项目总经理、前期部经理、采购中心经理、财务部经理、研发中心经理

2000元/月

2、建设项目经理及建设部门经理、房产集团其他部门经理及房产项目部门经理 1500元/月

3、负责前期、投资、研发工作的员工1200元/月

备注:

1、临安项目公司项目总经理、销售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前期专员(日常居住地在临安本地的除外),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额外享受500元/月的过路过桥费补贴(其它配合部门员工不享受);

2、交通补贴标准(本项针对不符合车贴福利标准但需经常到政府职能部门、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施工现场等地开展工作或其它外联工作频繁的普通员工),享受额度为:50—100元/月,凭公交卡充值发票至财务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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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贴发放标准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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