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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电费的法律规定,预交电费的法律规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预交电费的法律规定,以及预交电费的法律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国家电费收费标准法律法规

国家电费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是:《电力法》第41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计价方式包括单一制电度电价和两部制电价两种方式。

《电力法》第41条规定销售电价的种类有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两类,并且销售电价实行同一电网内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的原则。

分类电价,是指按照用户的用电性质及用电特征实行用户类型差别电价的制度。分时电价,是指按照发电丰枯季节用电日负荷高峰、低谷情况,划分为丰枯季节差别电价和时段差别电价的一种制度。

电价管理其他因素: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电价的管理、监督。在输、配分开前,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输、配分开后,销售电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的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销售电价时,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听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销售电价

关于营业类广场电费预交是否违规

关于营业类广场电费预交不违规。

你委《关于用电人安装负控计量装置电费结零后停电是否属于供电企业非法停电解释的请示》(吉经贸电力字[2002]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

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的供用电方式及有关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种方式下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具体约定。依据合同约定,负控计量装置电费结零后停电的,不属于违约停电行为。此种方式供用电不存在欠费问题,因此不适用欠费停电的有关规定。

整个小区的电费要预缴吗?

电费没有预交的规定。居民住户可根据每月底结算时用多少电交多少钱。预交电费也许是你所属的小区自己规定的。

关于电费预交是否合法

合法!

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厅电力函[2002]478号

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用电人安装负控计量装置电费结零后停电是否属于供电企业非法停电解释的请示》(吉经贸电力字[2002]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

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的供用电方式及有关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种方式下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具体约定。依据合同约定,负控计量装置电费结零后停电的,不属于违约停电行为。此种方式供用电不存在欠费问题,因此不适用欠费停电的有关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章)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送:国家电力公司委内抄送:法规司

供电所预收电费是否合法

这是一种供(用)电合同关系,应由供(用)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并自愿履行合同约定。如果供电所预收高额电费是不符合情理的,且有借收取的大额预付电费而借贷或储蓄产生孳息而盘剥用户利益的嫌疑。但是否合法的问题值得探讨了(现实中多采用了这种交费方式、如收视费、网费、电话费、水费等等),如果不是垄断经营或单方强加行为,是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且不是使用不合常理的高额收取,或者在合同中对出现欠缴情况下也给予相应宽限的,是合法且合理的。

附相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 交付电费。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电力函[2002]748?号)

一、 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此种方式下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具体约定。

电费新规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电费价格: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62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为每度0.48元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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