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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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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扩展资料

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不举证就可能输官司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处于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在行政诉讼中,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相比,原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套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难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但这一原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

新规定指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规定提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规定指出,原告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同时,这一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原告、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不举证就可能输官司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律师代理。

行政诉讼证据确定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于行政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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