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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着装规定,税务局着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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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公司做客服要穿制服吗

要穿。

税务代理客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按规定佩戴制服配饰及工作牌。着装规范统一,不得出现制服与便装混穿现象。

税务制服上允许佩缎带吗

不允许。

税务服装和标志的样式、颜色、型号、面料、制-作-工-艺等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有关规定统一确定。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项标准制作,不得擅自改变。

着装风纪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着装风纪的管理工作,并将此纳入考核范围,严格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门的着装风纪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总局税务着装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本单位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税容风纪的检查和抽查;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税务制服。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在扣、领钩,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务执法形象。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为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维护良好的税务机关形象,制定了《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着 装 范 围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一)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 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

第四章配 发 标 准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首次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五章服 装 管 理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服装生产厂家进行质量和工艺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乱生产、乱销售的厂家,有权责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服装的质量监督和配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六章服 装 经 费

第十六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着装个人负担服装工本费的30%,其余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着装人数、配备标准和单位成本核定经费预算,所列预算实行项目支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气 候 区 域

第十八条气候区域划分

(一)寒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宁夏、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八省(区)。

(二)热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云南等五省(区)。

(三)温区:除寒区、热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十九条因气候特殊,个别省(区)不同地区的气候温差较大,税务制服配发品种如需适当调整的,由省税务机关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别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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