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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法律规定,最新关于身份证的有关法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身份证法律规定,以及最新关于身份证的有关法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辩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已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 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十四条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六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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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申领身份证的年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那部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申领身份证的年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查验身份证的法律依据

查验身份证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里面,符合法定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但不发下列人员居民身份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二)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三)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限。

在民族自治地方,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年满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五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五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由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第七条 公民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领居民身份证。

常住户口待定的,应在现住地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申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国外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回归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八条 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九条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要填写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并按照规定付工本费。第十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移时,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第十一条 公民应征入伍,在注销户口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军人复员转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判刑的犯人和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被临时关押的人犯,凡被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手续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领居民身份证;凡未被注销户口的,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机关收缴,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本人。第十三条 公民出国或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按规定需要注销户口时,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缴销居民身份证。第十四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时需换领新证的,公民应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于旧证有效期届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同时收缴旧证。第十五条 居民身份证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寻找;在三个月内仍未找回的,申请补发新证,原证即作废。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第十七条 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但不得任意扣留、抵押。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转让、出借、出卖居民身份证的;

(二)冒名顶替或者窃取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三)不按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四)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九条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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