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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嫌疑人应该是怎么个流程)
- 2、案子到了检查院,受害人律师可以见犯罪人吗?
- 3、哪些人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条件
- 6、受害人在侦查阶段能委托律师吗
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嫌疑人应该是怎么个流程)
撰文 | 艾恬
18日15点55分,大庆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文忠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在冒充律师人员协助下逃脱。刘文忠已经于22日早上7点28分被抓获,同时被抓的还有协助他逃跑的刘文龙。同日晚上17点30分,冒充律师协助刘文忠逃跑的李晓旭被抓获。
△刘文忠被抓获
可以说是“惊魂4天”了。
律师如何进入看守所?
我们按照刘文忠逃脱的“步骤”看一下这件事儿。
首先,第一步,假律师进入看守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有三类案件相对特殊,律师在会见前应当得到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三类案件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可以看到,事关刘文忠一事的一句话是“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也就是说,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有这些证件,是常说的“三证齐全”。
对此,政知道(微信ID:bqzhengzhiju)采访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王玮琨律师,他表示,在“三证”的基础上,每个地方看守所具体的要求也有不同,有些地方还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证明、委托人与嫌疑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因此,他在会见嫌疑人时会把这些资料都随身携带。
被问及假律师能不能混进去,王玮琨说:“一般来说不可能有这种情况。”会见前,律师把律师证提交之后,看守所电脑的系统内可以直接审核出来,“都是电脑联网的,系统里会有律师的信息,也有照片”,他说:“难道找两个一模一样的人?即使这样也不太可能。”
如何与嫌疑人会面?
假律师进入看守所之后,如何与嫌疑人会面呢?
此前,《新京报》记者采访了大庆看守所一名退休人员。对方表示,律师出示相关证件证明之后,要将律师证等放在登记处,用律师介绍信的证明换取押票,给到值班民警提人。
这位退休人员表示,以前他在大庆看守所工作时,看守所一共有6道门。而且,一共有16个审讯室,每个审讯室都只有桌面这么大,对面全部是螺纹钢护栏,在案人员在一边,会见的提审人员在另一边,两人中间隔着桌子和护栏,不能直接接触。在会见过程中警察不会看守在旁边,每个审讯室都有监控,根据案情,不受时间限制,但不能离开审讯室。
而且,据了解,会见结束后,民警将嫌疑人带回羁押房间后,律师才能到门口拿回律师证等相关证明。也就是说,嫌疑人要先行被带走,律师才能走。
王玮琨也表示,一般看守所都会有一排会见室,类似于一个一个的隔间,隔着玻璃或者铁窗,“防止律师违规操作。”而且,律师和在押人员也是由不同的出入口进入会见区域。
可能存在哪些“漏洞”?
22日下午17点30分,冒充律师协助刘文忠逃跑的李晓旭被抓获。假律师被抓了,真律师也得以洗脱怀疑。
被冒充的律师杨马强这次是“躺枪了”。
在事件刚在网上曝光后,杨马强对媒体表示,自己是被“栽赃”了,“身份证号是我的,但我不认识刘文忠,我也没代理此案。如果刘文忠脱逃属实,那就是有人冒充了我的身份信息,我正在和公安联系。”
就看守所来说,在这次事件中暴露出存在安全漏洞,可能也存在硬件设施滞后、资金缺乏等难题,但是不是还有其他更深层次的原因,例如干警渎职、徇私等,更多的细节,还需要进一步的披露。
资料 | 澎湃新闻 《新京报》
校对 | 项战
案子到了检查院,受害人律师可以见犯罪人吗?
刑事案件在开庭前,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批准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叫律师的提前介入。会见时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有关的问题。
哪些人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般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只有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后,律师会在办理代理手续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程序以及会见时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条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受害人在侦查阶段能委托律师吗
侦查阶段,一般是指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开始至案件侦查完毕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往往被羁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师和办案人员以外,包括家属在内其他人员均不得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由于生活环境、社会地位骤然改变,加上前途未卜,造成心理压力巨大,部分人甚至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根据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向办案机关提供证人协助办案机关调查;律师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代犯罪嫌疑人委托鉴定,对公安机关鉴定事项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5、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线索及法律意见,引导办案机关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侦查、取证,为以后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7、律师可以提出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提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申请;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等等。
8、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9、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10、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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